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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万增
联系方式:0391-8781216
注册时间:2014-07-23
公司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西路王储新区15号楼东单元5楼西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特种专业工程施工、门窗安装工程施工、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温室大棚工程施工、广告牌安装工程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包、销售建筑材料**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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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记新与焦作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802民初595号         判决日期:2021-05-19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记新与被告焦作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天诚公司)、王国平、李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记新,被告焦作天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万增、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军,被告王国平、李空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记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11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1月前在被告焦作天诚公司焦作上白作街道、健康产业园新建四座中转站连体公厕项目干木工工作,至今三被告未支付原告工资,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焦作天诚公司辩称,原告与其不存在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承包关系及其他任何的直接合同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原告请求其支付所谓的工资或有关款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原告诉求数额是否属实应由其举出确实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否则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王国平辩称,其不认识原告,不知道原告在哪里干活,对原告一概不清楚。 被告李空军辩称,原告的诉请属实,原告确实干活了但没有得到工资,被告焦作天诚公司没有给原告支付工资,其也没有给原告工资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国平、李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记新劳务款11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焦作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记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元,由被告王国平、李空军、焦作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程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莹莹 书记员张力魁
判决日期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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