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晨曦、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民申989号
判决日期:2021-05-19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晨曦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达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原阳县润泽石墨蓄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宋辉明、张德录、袁海伦、袁文伦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阳县法院)(2019)豫0725民初513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2019)豫07民终5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晨曦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阳县法院(2019)豫0725民初513号民事判决及新乡中院(2019)豫07民终5722号民事判决,改判不予追加张晨曦为(2017)豫0725执12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1.原一、二审法院不予认定张晨曦已补足20万元股东出资的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张金安于2015年2月2日向张长春借款50万元,该款作为张晨曦的出资资本,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该款本应转入润泽公司账户,再由公司账户进行支配,但由于当时工人索要工资迫切并向原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了拖欠工资的情况,张晨曦于是安排张长春把该借款直接转账给原阳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户用以支付工人工资。上述事实有借款条、工人工资发放表、原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拨付申请、原阳县国库支付中心资金出账通知书等材料证实,足以证明张晨曦已经履行20万元出资义务;2.按原二审判决理解,2015年润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全部股东的出资时间延长到2023年7月6日,因现在还未到出资时间,故股东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张晨曦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闫顺利
审判员王朝阳
审判员朱虹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高嫱
判决日期
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