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志与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803民初269号
判决日期:2021-05-18
法院: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明志与被告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周雅洪、刘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明志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光华的起诉,本院依法准许并记录在案。2021年4月25日,原告刘明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周雅洪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刘明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刘明志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吴飞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唐双萍
判决日期
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