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兴模
联系方式:0851-25828466
注册时间:2015-08-13
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育才路龙洞湾步行街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三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325民初369号         判决日期:2021-05-18         法院: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三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丹、翁静、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三江镇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董运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05290.20元,及逾期利息(以905290.2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0日,原告作为中标人,与被告签订了《三江镇2015年度旧宅区综合整治(大塘广场)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设地点位于三江镇××××组,工程承包总价为2196000元,建设工期6个月。同时约定,工程正式签约开工后,根据被告资金到位情况,按原告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支付40%的进度款,主体工程结束后,支付30%的进度款,待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后,支付20%尾款,同时保留10%的工程质保金,保质期满一年后无工程质量等问题,可办理质保金退付业务。该项目工程现场收方后,于2019年1月10日完成工程结算审定,审核最终金额为3055290.20元。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前共计拨付资金2150000元支付给原告,但至今仍有余款905290.20元(含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期从结算审计之日起计算,于2020年1月已届满,且无工程质量问题)被告未支付给原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三江镇人民政府辩称,1、对审核总金额3055290.20元及已支付2150000元无异议;2、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按照被告资金到位情况支付,因工程存在增量,工程超期,致使2019年才结算,未付工程款主要就是增量所产生;3、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并无约定,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0日,原告因中标项目与被告签订了《三江镇2015年度旧宅区综合整治(大塘广场)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合同》,被告为甲方(发包方),原告为乙方(承包方),合同约定建设地点为三江镇××××组,工程承包总价为2196000元,建设工期6个月。合同中对资金结算约定为,工程正式签约开工后,根据被告资金到位情况,按原告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支付40%的进度款,主体工程结束后,支付30%的进度款,待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后,支付20%尾款,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一年后无工程质量等问题,方可办理质保金退付业务。该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增量,但双方未签订补充合同,工程竣工后,经道真自治县审计局委托,四川国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进行现场踏勘,同年1月14日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最终审定金额为3055290.20元。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前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150000元,尚余905290.20元未付,在付款过程中未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判决结果
一、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三江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5290.20元,并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其中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计算利息应以599761.18元为本金); 二、驳回原告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52元,减半收取6426元,由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三江镇人民政府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邓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焕
判决日期
2021-05-1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