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路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川1129财保3号
判决日期:2021-05-18
法院:沐川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自贡路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公司名称: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账号:3871××××3120)人民币1023329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申请人自贡路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开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对前述冻结金额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公司名称: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账号:3871××××3120)人民币1023329元予以冻结。保全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2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自贡路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夏定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魏晓蓉
判决日期
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