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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609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军
联系方式:020-84828448
注册时间:2008-12-26
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119号(综合楼)三、四层
简介:
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企业自有资金投资;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市政设施管理;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工程排水施工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市政工程设计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施工总承包;地下管线探测;机械设备专业清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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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与广州通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13民初24362号         判决日期:2021-05-1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公司)诉被告广州通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蔚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污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锦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污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车辆保证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4日为1249.11元);2.本案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900元、财产保全费1431元及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动车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SHT201904069),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租八台东风ER30电动车,租期为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租赁八台车的车辆保证金合共为160000元,并约定租赁期满后,经查明在租赁期内没有未处理的交通违章,被告须在租赁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无息退还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车辆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在已达到符合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情形下,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向原告退还车辆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促,但均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拒不退还车辆保证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通蔚公司无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 原告污水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电动车租赁合同》、租车单、收款收据、《关于退还合同保证金的函》、《关于退还电动车租赁合同保证金的函》、电子邮寄底单、妥投记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电子回单、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诉讼保全委托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付款凭证、《验车单》等证据,并于庭审中出示了证据原件。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被告通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污水公司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污水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21日,通蔚公司(甲方、出租方)与污水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电动车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SHT201904069),约定:租赁车辆为东风ER30,数量8台,车牌、车架号码详见附件《租车单》。租赁期限自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月租金1266元/台/月(按12个月计算,其中不含税价为107553.98元,13%增值税税金13982.02元)。保证金20000元/台,8台合计保证金160000元。租金及保证金总共281536元,月租费用已含车辆保险费。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赁车辆的租金,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租金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支付租金及保证金。甲方从2019年4月10日起向乙方交付车辆。鉴于租赁车辆系甲方应乙方租赁要求而专门采购的全新车辆,在合同期内,若乙方提前解约,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作为甲方车辆折旧费用的补偿,但由于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需要提前解约的,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车辆折旧费用补偿。租赁期满后,经查明在租赁期内没有未处理的交通违章,甲方必须在租赁期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保证金。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产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向广州市番禺区的人民法院起诉,因处理本合同项下纠纷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败诉方承担。《电动车租赁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双方在2019年4月9日签章的《租车单》确认租赁车辆车牌为:粤AD86128、粤AD99596、粤AD53352、粤AD92200、粤AD66510、粤AD99507、粤AD46669、粤AD80277。 2019年6月18日,污水公司向通蔚公司支付租赁保证金160000元和租金及保险121536元,通蔚公司出具收据予以确认。 2020年9月8日,污水公司将上述粤AD86128、粤AD99596、粤AD53352、粤AD92200、粤AD66510、粤AD99507、粤AD46669、粤AD80277车辆退还给通蔚公司,通蔚公司在验车单上签章确认收到车辆。 因通蔚公司一直未退还租赁保证金,污水公司遂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污水公司为了提起本案诉讼,委托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约定并支付了律师服务费20000元。污水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通蔚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2149.11元的财产,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作担保。通蔚公司为此支出担保费900元以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431元。 庭审中,污水公司陈述合同期满后,因通蔚公司内部财政出现问题,没有资金归还车辆保证金,通蔚公司同意污水公司继续使用车辆至2020年9月8日,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车辆的租金从押金中抵扣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通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1093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0936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通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90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431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42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负担1104元,被告广州通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8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肖晓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梁玉华
判决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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