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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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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西天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桂1425行审1号         判决日期:2021-05-18         法院:天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天等住建局)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等县住建局天建征字〔2020〕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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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等县住建局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为:执行该局作出的天建征字〔2020〕1号《征收决定书》中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义务,即缴纳防控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96760元。天等县住建局申请执行中随案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2- 申请表、图纸;2.古鼎香·四季湖景5#、6#、7#楼”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核定表;3.追缴、催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及送达回执、签收单;4.讨论对天等古鼎香公司征收易地建设费的会议纪要;5.天建征字〔2020〕1号《征收决定书》及送达材料;6.催告书及送达材料;7.人防办职能并入住建局机构改革文件;8.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依据。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等古鼎香公司)在承建天等县天宝南路天等.古鼎香·四季湖景5#、6#、7#楼”过程中,因该地块涉及流沙、暗河等地质因素,申请办理易地建防空地下室。经原天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该项目应缴纳易地防空地下室建设费596760元,按照规定应一次性足额缴纳。经天等县住建局多次书面通知,但天等古鼎香公司接到通知后一直未缴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天等县住建局于2020年6月2日作出天建征字【2020】1号《征收决定书》,限天等古鼎香公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96760元。决定书送达后,天等古鼎香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天等住建局于2020年12月8日向天等古鼎香公司发出催告书,催告其履行义务而未果。天等住建局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天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建征字【2020】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对天等县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所处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9676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黄德军 人民陪审员冯凤钦 人民陪审员农加品 -4-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建莹 书记员黄敏惠
判决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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