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戚立付、罗小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2021)赣1021民初166号
判决日期:2021-05-18
法院: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戚立付、罗小斌、霍邱县荣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城振鑫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2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4日被告戚立付驾驶皖N×××××半挂车在位于南城县洪门镇境内济广高速公路K1225+560M处追尾撞上被告罗小斌驾驶的赣F×××××半挂车,导致高速护栏等相关设施受损及路面污染,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路产损失共计11245元。根据事故认定书被告戚立付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罗小斌负事故次要责任,霍邱县荣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系皖N×××××车辆所有人,南城振鑫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系赣F×××××车辆所有人,皖N×××××和赣F×××××均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险,根据法律规定,以上五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原告诉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戚立付、罗小斌、霍邱县荣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城振鑫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判决结果
一、2018年5月24日被告戚立付驾驶皖N×××××半挂车追尾撞上被告罗小斌驾驶的赣F×××××半挂车导致高速护栏等相关设施造成的路产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前赔偿原告镀锌三波护栏板、镀锌三波护栏立柱、护栏托架2套、硬路肩、油面污染、路面污染、防眩板、桥头护栏大包头损失共计4000元。(户名: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抚州管理中心南城养护所账号:79×××25开户行:招商银行南昌铜锣湾支行)
二、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合议庭
审判员余建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陶静
判决日期
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