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亚龙、郯城宝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1021民初171号
判决日期:2021-05-18
法院: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亚龙、郯城宝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王亚龙到庭参加诉讼,郯城宝顺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1280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6日被告王亚龙驾驶鲁Q×××××车辆在位于南城县黄狮渡镇境内鹰瑞高速公路K1200+850M上行路段行驶途中发生自燃,造成路面等相关设施损坏,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原告路产损失91280元,被告郯城宝顺运输有限公司系鲁Q×××××车辆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两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亚龙称自己只是其中一个驾驶员,不是经营者车辆是挂靠郯城宝顺运输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郯城宝顺运输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6日被告王亚龙驾驶鲁Q×××××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郯城宝顺运输有限公司)在位于南城县黄狮渡镇境内鹰瑞高速公路K1200+850M上行路段行驶途中发生自燃,造成:1、路面污染:195平方米;2、路面损坏:180平方米;3、镀锌两波型钢护栏:3块;4、镀锌钢护栏立柱4根;5、护栏托架:4套;6、乔木:5株等相关设施损坏。嗣后,被告未赔偿。
另查明,根据江西省发改委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及普通公路路产损失配(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复函中(赣发改收费【2013】978号)规定:路面污染赔偿标准为40元/平方米,损坏沥青路面(含沥青路肩)赔偿标准为420元/平方米,镀锌两波型钢护栏赔偿标准为1000元/块,镀锌钢护栏立柱赔偿标准为500元/根,护栏托架赔偿标准为120元/套,乔木赔偿标准为:130元(4厘米以下)、180元(5-8厘米)、420元(9-12厘米)、800(12厘米-15厘米)、15厘米以上胸径每增加1厘米加收100元(胸径指距离地面1米处树干直径)。该函复还载明: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上浮,同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收费单位应根据公路(桥梁)相关设施损害程度收取赔偿费用,其中,收费站设施损毁无法修复的,应按相应收费标准扣除折旧,如双方对赔偿费额有争议,应委托价格认证评估机构或者其他具有资质的相关评估认证机构进行评估、认证。费用由委托方负担。如赔付方提出委托要求,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其要求,协助联系赔付方指定的论证、评估机构,损坏未列的路产(桥梁)项目,赔(补)偿费用按实际损坏的路产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事故现场照片、路政管理勘验笔录复印件、被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通知书、路产赔偿收费标准、路政管理部门路产设施损坏告知书、消防出警证明及原、被告陈述相印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案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82元,减半收取1041元,由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余建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陶静
判决日期
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