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18财保61号
判决日期:2021-05-18
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市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华建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京0118民初33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一百五十万零七千零一元一角六分;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银行存款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12月1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给付苏州市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一百二十四万八千三百四十四元一角六分。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另行给付苏州市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三万元。
2021年2月7日,苏州华建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科鼎实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判决结果
解除对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俊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韩丽丽
书记员郑伟
判决日期
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