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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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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申希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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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昌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11行初26号         判决日期:2021-05-18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玉昌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发改委)及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城关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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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玉昌诉称,2010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文批办单,京国土市[2010]141文件审议通过后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房政函[2010]335号同意北京祥瑞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城关街道办事处南水北调回迁安置房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的建设主体。2019年7月9日被告房山区发改委:“为推进项目手续办理,我委已与城关街道办事处沟通,并请城关街道办事处、北京祥瑞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尽快完善立项前置条件。待资料齐全后,将加快手续办理。”原告曾多次以不同方式督办落实此立项手续,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职责职权依法完善办理涉案项目规定立项合法手续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玉昌的起诉。 原告李玉昌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秀清 审判员刘英飞 审判员辛崇增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段莉 书记员张福越
判决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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