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人民政府> 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人民政府裁判文书详情
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人民政府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王常亮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王丙礼、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皖1203行初64号         判决日期:2021-05-18         法院: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丙礼诉被告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颍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9月29日该院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皖12行辖15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丙礼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良新,被告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翟申、谷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18年8月10日原告王丙礼与被告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人民政府签订阜土拆字Z27号阜阳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被拆迁房屋座落在刘小寨,拆迁房屋、附属物等补偿款共计203451元。2018年11月26日,原告收取此款项。 原告王丙礼诉称,原告家庭系被告辖区居民,被告为进行土地复垦项目对原告所在的村庄住房进行了整体拆迁。后原告的房屋被被告拆除,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补偿,且对原告面积计算错误同时少支付了很多应支付款项。为此,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补发所遗漏的拆迁补偿款,但是被告仅仅是口头同意支付却迟迟没有履行。故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人民政府向原告补发房屋拆迁补偿款108684.2元,搬迁补助费3043.5元,临时安置补偿费38348.1元,地上附着物、房屋装修补偿费、迁移费13507.4元,装修补偿费30435元,收奖励48696元,以上共计242714.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人民政府辩称,1、被答辩人拆迁房屋属于土地复垦项目,答辩人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房屋查处程序合法。被答辩人的被拆迁房屋属于阜阳市颍泉区2016年第三批次土地复垦项目。该项目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并由颍泉区人民政府制定工作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各镇、街道办等实施。根据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泉政办秘【2017】30号),该项目拆迁补偿标准参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执行,答辩人严格依据上述文件及其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行为合法。2、被答辩人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请予以驳回。被答辩人被拆迁房屋属于阜阳市颍泉区2016年第三批次土地复垦项目,拆迁补偿标准参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执行。颍泉区2016年第三批次土地复垦项目的评估公司为安徽大众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该评估公司在评估被答辩人的被拆迁房屋时是严格按照阜政秘【2015】205号文件标准予以评估,补偿款也已发放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诉称的补发补偿款、拆迁补助费等无法律依据,属于被答辩人对补偿项目适用法律错误,且原告起诉超过一年起诉期限,因此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房屋座落于阜阳市××××行政村刘小寨,该处房屋属于阜阳市颍泉区2016年第三批次土地复垦项目,根据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泉政办秘【2017】30号),该项目拆迁补偿标准参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执行,原、被告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阜土拆字Z27号阜阳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领取203451元。现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丙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孙登俭 人民陪审员范晓琳 人民陪审员李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伟红 书记员杨桦
判决日期
2021-05-1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