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辽执41号
判决日期:2021-05-18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国安有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辽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辽执41号立案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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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本院(2019)辽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由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赵子军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李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翀宇
书记员孙迪
判决日期
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