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亿科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交横琴投资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0)粤0491财保134号
判决日期:2021-05-18
法院: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东亿科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如下财产:1.被申请人珠海市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号200×××××××××××××;2.被申请人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号440××××××××052500664;3.被申请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号440××××××××,上述财产冻结金额以2079175.15元为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号200×××××××××××××,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号440××××××××,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号440××××××××,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财产冻结金额以2079175.15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亿科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郑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紫薇
书记员李智武
判决日期
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