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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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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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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薄板泉村118号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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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琨德、苏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112执92号         判决日期:2021-05-18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李琨德与苏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苏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锟德返还货款43777.4元;二、苏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锟德支付以43777.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苏州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元,由苏州负担。因苏州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及电子送达短信方式依法向苏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已签收。 因苏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苏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1月8日、2021年2月7日、2021年3月2日、2021年3月29日、2021年4月23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8066.3元,本院已扣划。反馈被执行人苏州名下车牌号码苏C×××××五菱牌汽车,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期限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因该车本院未实际控制,故本案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月14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等有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余额。 4.2021年4月2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苹律师,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44224.4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8066.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岳进 审判员张迎 审判员颜廷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梦婷
判决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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