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雄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执行保全类结案通知书
案号:(2021)黔0302执保337号
判决日期:2021-05-18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你单位与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你单位的保全申请和担保,本院作出(2021)黔0302民初4811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1年03月10日,通过执行系统冻结了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账户尾号XX内的存款人民币XX元(账户余额XX元,有在先冻结,本案作额度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期满后需继续保全的,你单位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判决日期
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