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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208万元
法定代表人:盛志明
联系方式:0556-5881056
注册时间:1993-02-11
公司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华中西路429号三楼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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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劲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0802民初494号         判决日期:2021-05-17         法院: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长江公司)与被告上海劲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劲固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长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星、被告上海劲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6993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民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原、被告签订《拉森桩钢板桩租赁打(拔)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完成安庆红旗千和嘉苑小区基坑的拉森桩租赁、打拔等施工项目,并且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约定本工程造价届时按工地实际施工的数量及租金进行计算,工程款按进度支付,余款待结算后支付。工程结束后,原告主动提出了计算要求及具体的结算方式,告知了被告剩余未计算的款项。但是被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原告价值2627326.53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皖0802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双方工程款未计算非原告过错,但仍然恶意查封原告资产,导致原告现金流被冻结,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维护原告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2020)皖0802民初8号案件中申请的财产保全是正确的,不存在恶意。理由如下:1、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原告也确认尚欠被告工程款,故被告申请财产保全不存在恶意。2、被告对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该申请亦经法院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此后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得到全面执行,故被告的申请行为符合法律关于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并不具有违法性。3、被告在提起财产保全时,仅能基于现有证据和其对于法律的理解,在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后提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4、原告账户款项虽被冻结,但该款仍然产生利息,利息也是原告享有,故原告不存在损失的事实,当然不能向被告主张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合同,对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上海劲固公司因与安徽长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准予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安徽长江公司名下资金2627326.53元。此后上海劲固公司提起诉讼,诉求安徽长江公司支付工程款1798307元、滞纳金829019.53元,本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皖080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徽长江公司支付上海劲固公司工程款936474.6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819元、鉴定费32000元,同时驳回了上海劲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解除冻结措施。现安徽长江公司认为,上海劲固公司错误的保全行为导致其账户资金被多冻结160余万元,要求承担该160余万元资金冻结期间的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潘小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奚方颖
判决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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