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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天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8109595293
注册时间:2015-03-17
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武警小区10-2-201室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劳务;管道工程;土石方工程;体育场设施工程;给排水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坪(环氧、塑料、耐磨、人工草坪)的施工;铝合金、塑钢门窗设计、制作、安装;室内设计、装潢;石栏板、石材、景观石加工、安装及销售;钢结构设计、制作;园林景观、雕塑设计、制作、安装;建材及构件加工、销售;装饰装修材料、防腐保温材料批发、零售;脱硫脱硝技术服务;防尘设备的设计、研发、安装、维修及销售;灯会及庆典活动策划服务;彩灯设计、制作、展出及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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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贵文与宁夏天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国兴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宁0106民初7785号         判决日期:2021-05-17         法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贵文与被告宁夏天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国兴、赵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贵文,被告宁夏天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刘二雷、被告赵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国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857元,并支付利息180元(利息自2019年7月23日计算至2020年6月12日共计322天,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清偿时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中旬,原告经被告赵云介绍到中铁城建绿地中心项目打工,原告主要负责砌墙。被告赵国兴系被告宁夏天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衍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由被告天衍公司承建。2019年7月23日赵云及赵国兴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共计欠付吴贵文、张某、吴某、张某四人劳务费12000元,其中,吴贵文285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天衍公司辩称,公司不知道这个事情。 被告赵国兴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被告赵云辩称,工人的欠条是我出的,欠条上签字也是我签的,因为我是代班的。在出具欠条时,赵国兴也在欠条上签字,并承诺过几天就把钱支付给工人。我认为我不应该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而且我向涉案工程垫付28000元没有要回来,我六个月的工资也没有支付。三年中我一直带工人要钱,食宿费、交通费都是我出的。赵国兴是天衍公司项目总负责人,他把我找过来干活,我带着工人施工完毕后就没人支付我们工资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被告赵云招至涉案工地干活的工人。2019年7月23日,被告赵云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在中铁城建绿地中心项目二次结构赵云班组砌件张志军等4人人工工资12000元整(属于宁夏天衍建设有限公司)。欠款人处赵云签字捺印,赵国兴亦在欠条下方签字捺印。《绿地中心北塔楼天衍建设砌件赵云班组尾款工资表》载明:吴贵文、张某、吴某、张某应发工资分别为2857元、2857元、2857元、3429元,合计12000元。上述四人在签名处签字确认,赵云亦在该表上签字捺印。 另查明,2018年8月8日,被告天衍公司与被告赵云签订《XXX二次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赵云分包被告天衍公司承包的银川市XXX层砌体、砼浇注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主要材料由被告天衍公司提供,实行限额领料等。后双方因上述工程施工劳务费发生纠纷,赵云将天衍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天衍公司支付其六个月工资48000元、带领工人生活费28000元、带领工人三年要工钱的食宿交通费9400元。本院经审理后认定赵云完成的工程劳务费共计477830元,天衍公司已向赵云支付472000元,下欠5830元,遂判决天衍公司支付赵云劳务费583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现原告吴贵文向三被告索要劳务费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一、被告赵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贵文劳务费2857元、利息153元,合计3010元;并以28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继续支付自2020年6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天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吴贵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云、宁夏天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亚坤
判决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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