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王廉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2执监23号
判决日期:2021-05-17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王廉杰、樊文婷、陈爱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请示,被执行人王廉杰在开封市辖区三家法院共有三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王廉杰名下房产已被法院查封,长期未处置。为便于执行,案件早日执结,请求本院指定法院统一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指定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行。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十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由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送达本裁定。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胡云鹏
审判员任晓飞
审判员杨玉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仁重
判决日期
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