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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勋
联系方式:95519
注册时间:2003-06-30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23号中国人寿大厦1、2、8层部分,7、9-12、34、35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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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平、何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民申11974号         判决日期:2021-05-17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亚平、何某、何盛海、杨秀清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9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亚平、何某、何盛海、杨秀清申请再审称:(一)深圳市科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顺达公司)盖章的《投保声明书》是深圳人保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二)原审法官并没有对申请人提交的指导性案例进行回应,枉法裁判。(三)李亚平根据他人口述而对何祥武的死因陈述为猝死,但这并非就能认定何祥武的死亡属于猝死。(四)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推定申请人知道科顺达公司为何祥武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错误。(五)何祥武死亡后,未能对其死因作出准确的鉴定,申请人不存在过错。(六)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原审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七)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深圳人保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却本末倒置让申请人承担错误。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深圳人保公司提交意见称:《投保声明书》不是格式条款,且与本案争议无关,保险合同条款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意思清楚明确,不存在理解歧义,申请人对“意外死亡”负有举证责任,其对于死因未作鉴定亦存在明显过错,因此申请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再审的规定,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李亚平、何某、何盛海、杨秀清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金锦城 审判员胡晓清 审判员王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邓欣
判决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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