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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萍
联系方式:0793-2655391
注册时间:2007-07-24
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园丁路北侧龙华一品A区龙溪大厦23层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设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石方工程、冶炼工程、铁路工程、桥梁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及照明工程、环保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土地复垦工程、土地治理工程、交通设施工程、隧道工程施工;土地整治规划设计;苗木培育、销售;机械租赁;建筑劳务分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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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与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603民初1186号         判决日期:2021-05-17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强与被告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亿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江西亿恺公司申请追加张雨薇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未予允许。2021年3月25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强、被告江西亿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1598.2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以71598.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工程价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5日,被告承建了“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新民村2013年财政扶贫项目”,同月24日被告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了原告,约定被告收到税票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拨付给原告,最终以审计价为准。德阳市旌阳区审计局2015年5月26日审计该工程审定造价563898.26元。原告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出具金额为563898.26元的收条一张,同日提供代缴税款一张,缴纳税金为36033.14元。被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原告支付了492300.00元,尚欠工程尾款71598.26元。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政府于2020年1月8日出具了《质保确认书》,确认质量良好无误。被告2020年4月收到剩余工程款后一直拖延未支付原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江西亿恺公司答辩称,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过合同,双方无任何关系,我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承包人张雨薇。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被告江西亿恺公司中选了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新民村2013年财政扶贫项目。2014年10月15日,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人民政府(甲方)与江西亿恺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乙方承建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新民村2013年财政扶贫项目,采用一次性包干总价的固定价格,总价58.26万元;乙方完工后向甲方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90%工程款,总工程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验收后若无质量问题支付给乙方。同月24日被告江西亿恺公司(甲方)与原告陈强(乙方)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江西亿恺公司将承建的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新民村2013年财政扶贫项目转包给陈强,约定:按业主规定时间开工、竣工;合同价款58.26元(最终以审计为准);乙方拨付工程款时需提供项目税票,甲方在收到税票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拨付给乙方;本工程的总公司五险一金分摊费15000元年底之前交付完。双方还对合同履行责任及其他进行了约定。2014年12月工程完工后,经审计,定审造价563898.26元。2015年10月21日陈强向江西亿恺公司提供了代缴税款563898.26元税票一张及收条一张,江西亿恺公司2015年10月27日通过冯秀兰账户向陈强转款492300.00元。2020年1月8日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人民政府出具质保确认书,确认工程质量良好无误。2020年4月江西亿恺公司收到剩余工程款后由于一直未向陈强支付,为此陈强起诉来院。 另查明,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约定的五险一金分摊费15000元实际是原告向被告交纳的管理费。 以上事实,有《工程承包协议书》、《工程项目施工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审计报告、质保确认书、收条、转账凭证等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强支付工程款56598.26元及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56598.26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5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1615元,由被告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利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华敏 书记员周婷
判决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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