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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滨
联系方式:0597-2997666
注册时间:2013-05-14
公司地址: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188号中元大酒店一楼右侧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及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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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赖玉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802民初2426号         判决日期:2021-05-17         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新罗支行)与被告赖玉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大银行新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玉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光大银行新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赖玉川偿还光大银行新罗支行贷款本金199610.44元、支付利息2250.06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计算方法:罚息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8315%计算;复利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8315%计算);2、判令赖玉川支付光大银行新罗支行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赖玉川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2日,光大银行新罗支行与赖玉川签订了一份编号为79571817000005的《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由光大银行新罗支行为赖玉川提供金额为0万元的白领易贷授信额度,授信采用信用担保方式。同日,双方根据该授信合同签订了一份编号为79571816000019的《个人贷款合同》,主要约定:1、光大银行新罗支行为赖玉川发放一笔金额为20万元的白领易贷贷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6%执行,首期贷款年利率为7.221%,贷款实行按月(每月20日)付息、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资金用于赖玉川购买大额耐用品。2、若赖玉川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光大银行新罗支行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且光大银行新罗支行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利息计收复(第六条、附表第7项)。3、赖玉川承诺承担光大银行新罗支行实现债权所需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查询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第十三条第(七)。4、因本合同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在贷款人(原告)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第十六第(一)项)。合同签订当日,光大银行新罗支行依约向赖玉川发放贷款20万元。2019年2月12日,上述贷款到期,但赖玉川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截至2019年3月5日,赖玉川仅归还光大银行新罗支行该笔贷款本金389.56元,尚欠贷款本金199610.44元、利息2250.06元(其中:利息922.68元、罚息1321.27元、复息6.11元)。经催讨,赖玉川拒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此,光大银行新罗支行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赖玉川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光大银行新罗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赖玉川对光大银行新罗支行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光大银行新罗支行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光大银行新罗支行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光大银行新罗支行月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800元
判决结果
一、赖玉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贷款本金199610.44元、支付利息2250.06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计算方法:罚息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8315%计算;复利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8315%计算)。 二、赖玉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计2170元,由赖玉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卢伟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晓青(代) 书记员廖丽清(代)
判决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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