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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肖立志
联系方式:0532-82203128
注册时间:1999-06-09
公司地址:青岛胶州市兰州东路169号
简介: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内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建筑物防水堵漏、防腐保温工程,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钢结构工程;室内外电器设备安装;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件、金属及塑料门窗制造、安装;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土石方、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玻璃幕墙制作安装;建筑器具租赁;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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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云与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鲁0211民初10105号         判决日期:2021-05-17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云与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胶州湾公司)、顾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15日、2018年7月10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被告胶州湾公司、顾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耀,被告顾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陆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胶州湾公司、顾建给付劳务费27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2.胶州湾公司、顾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22日,陆云与胶州湾公司、顾建签订《劳务合同》,约定陆云为胶州湾公司、顾建承建的帝邦帝城项目做预结算编制工作,本年度底薪15万元,另加奖金3-5万元,每年按照10%上浮。合同签订后,陆云依约履行合同,但胶州湾公司、顾建每年只是给付部分劳务费,至今尚欠27万元未付。据此,陆云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胶州湾公司辩称,顾建作为胶州湾公司在涉案工程中的临时负责人,雇佣陆云并未经过胶州湾公司的同意,因此对于陆云的诉讼请求,胶州湾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顾建辩称,1.根据陆云与顾建的口头合同,顾建确实雇佣陆云在涉案工程中从事相关工作,当时口头约定陆云每年的工作天数不得少于300天,不满300天的应当相应地扣除薪金,而陆云利用其掌握项目专用章的机会变造了雇佣合同,将相应扣除薪金额的内容用手写更改为工资每年结清。2.根据陆云的起诉,应当确认陆云主张的顾建应当支付薪金的内容明确指向胶州湾公司承建的帝邦帝城项目,而该项目陆云是从2012年5月份参与,到2013年年底结束。2012年,陆云只工作了8个月,这还包括请假做其他事务的时间。2013年,陆云实际出勤275天,也不满300天。所以即使按照陆云变造的合同约定的每年15万元薪金,不扣除缺勤应当扣除的薪金,顾建应当向陆云支付一年零八个月的薪金25万元。根据陆云的自认,2012年收到1.8万元,2013年收到9.3万元,2014年收到10.9万元,再加上2012年每月领取生活费0.1万元共计0.8万元,2013年1月份以及3月份至11月份的每月生活费0.1万元,2月份生活费为1万元,12月份生活费为0.3万元,加上2014年1月28日领取生活费1.3万元,以上金额相加陆云已经领取26.4万元,从这个计算来看,顾建已经向陆云付清应发的薪金。综上所述,顾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陆云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相关陈述以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青岛市黄岛区帝邦帝城1#商住楼、2#商住楼、3#商住楼、地下车库的建设单位为青岛帝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邦公司),胶州湾公司系施工单位,并聘用顾建作为项目临时负责人,但不负责投缴社会保险。“胶州湾公司帝邦﹒帝城项目专用章”系顾建为了方便与帝邦公司沟通而临时刻制。上述工程均于2011年3月16日开工,于2013年11月19日竣工验收,取得了黄岛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在此期间,胶州湾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帝邦公司提交了《结算书》,载明帝邦帝城造价汇总暂定数为64494128.99元,陆云在八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交接清单”中作为提交人签名。 2012年5月份至11月份,陆云自帝邦﹒帝城项目部每月领取生活费0.1万元,合计0.7万元;陆云自认2012年共领取款项1.8万元。2013年1月份、2月份、4月份、5月份、6月份、8月份、9月份、10月份、11月份、12月份,陆云自帝邦﹒帝城项目部依次领取生活费0.1万元、1万元、0.1万元、0.1万元、0.1万元、0.1万元、0.1万元、0.1万元、0.1万元、0.3万元,合计2.1万元;陆云自认2013年共领取款项9.3万元。2014年1月份,陆云自帝邦﹒帝城项目部领取1.3万元;陆云自认2014年共领取款项10.9万元。对于该项目,顾建对于陆云的考勤一直持续到2014年1月份,其中2013年的实际出勤天数为275天,2014年1月份的实际出勤天数为20天。 2015年2月14日,顾建在工程名称为万晟园2#地块6#、9#、12#楼,班组名称为林方胜零工的《结算清单》签署意见一栏中签名,并注明情况属实,陆云作为部门负责人签名。2015年2月15日,顾建在工程名称为万晟园2#地块6#、9#楼,班组名称为余丙学钢筋外加工的《结算清单》签署意见一栏中签名,并注明情况属实,陆云作为部门负责人签名;当日,顾建在工程名称为万晟园2#地块12#楼,班组名称为12#楼李守全班组金帅永钢筋的《结算清单》签署意见一栏中签名,并注明情况属实,陆云作为部门负责人签名。万晟园2#地块6#、9#、12#楼工程项目,并非由胶州湾公司承揽建设。 诉讼过程中,陆云申请在山东省平度市公证处利用该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浏览、截图并打印其QQ邮箱内与顾建的有关来往邮件等行为的过程及结果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根据与落款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记载,2015年5月20日晚上8:23,QQ邮箱894×××@qq.com向QQ邮箱guj×××@163.com发送了附件一个,帝邦函件.xls;2015年5月5日上午9:20,QQ邮箱894×××@qq.com向QQ邮箱guj×××@163.com发送了附件一个,帝城问题.rar;2014年10月21日上午10:25,QQ邮箱894×××@qq.com向QQ邮箱guj×××@163.com发送了附件一个,民事起诉状(顾建).doc;2014年7月11日下午5:08,QQ邮箱894×××@qq.com向QQ邮箱guj×××@163.com发送了附件一个,招标文件(丽江).doc;2014年5月22日中午12:25,QQ邮箱894×××@qq.com向QQ邮箱guj×××@163.com发送了附件一个,复件万晟园2014年5月产值割算.rar;2014年4月25日晚上6:11,QQ邮箱guj×××@163.com向QQ邮箱894×××@qq.com发送了附件一个,钢铁.doc;2014年4月25日晚上6:10,QQ邮箱guj×××@163.com向QQ邮箱894×××@qq.com发送了附件二个,丽江财富星光假日酒店工程投标答疑.pdf;2014年4月20日下午4:31,QQ邮箱guj×××@163.com向QQ邮箱894×××@qq.com发送了附件一个,材料价格信息.Excel.xls;2014年4月20日下午4:30,QQ邮箱guj×××@163.com向QQ邮箱894×××@qq.com发送了附件一个,地质条件文档.doc;2014年4月18日下午2:29,QQ邮箱guj×××@163.com向QQ邮箱894×××@qq.com发送了附件三个,招标文件(丽江).doc;2014年4月17日晚上8:47,QQ邮箱894×××@qq.com向QQ邮箱guj×××@163.com发送了附件一个,丽江-钢筋量.xls;2014年4月13日上午9:14,QQ邮箱894×××@qq.com向QQ邮箱guj×××@163.com发送了附件一个,回复函2014.4.12.doc;2013年9月25日下午3:00,QQ邮箱894×××@qq.com向QQ邮箱guj×××@163.com发送了附件一个,班组责任书.doc;2013年11月17日上午9:29,QQ邮箱guj×××@163.com向QQ邮箱894×××@qq.com发送了附件一个,安装部分清单.exe;2012年5月1日上午10:07,QQ邮箱guj×××@163.com向QQ邮箱894×××@qq.com发送了附件一个,工程签证单104.doc;2015年5月5日上午9:20,QQ邮箱894×××@qq.com向QQ邮箱guj×××@163.com发送了附件一个,帝城问题.rar。该《工作记录》第三十步记载,打开下载管理器中的帝邦问题压缩文件,弹出解压后的帝邦问题,并显示该部分内容:“时间2014/02/16日”,而该“帝邦问题”的“邮件”往来情况是“时间:2015/05/05”、“收件人:gujianfgg889”、“发件人:我自己的邮箱”,证明陆云2014/02/16日收到该文档,并于2015/05/05发给“gujianfgg889”。第三十一步记载,打开“胡金聚帝邦交房问题的Excel”文档,弹出装修阶段由房号、问题:电气安装、维修单位、维修完成情况组成的列表,下方是哪户业主有什么质量问题,最下方还有其他工作簿,分别有地面、分户门、防火门等部分的工作簿,可以一个一个的打开,出现不同的质量维修问题。894×××@qq.com系陆云使用的QQ邮箱。顾建称,guj×××@163.com系其朋友于2012年注册,可能由陆云注册,顾建有时也在用,2017年更改密码之前,陆云知道密码。 陆云明确其第1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2012年的劳务费为16.2万元(底薪15万元+奖金3万元—1.8万元)、2013年的劳务费为10.2万元(底薪15万元+奖金3万元+上浮1.5万元—9.3万元)、2014年的劳务费为10.25万元(底薪16.5万元+奖金3万元+上浮1.65万元—10.9万元)、2015年的劳务费为3600元【450元/天X8天(2015年11月15日至11月23日)】、2016年的劳务费为13950元【450元/天X31天(2016年1月1日至1月31日)】,以上共计38.405万元,只主张27万元。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陆云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3月2日《劳务合同》一份,首部载明的甲方为顾建(胶州湾公司工地负责人)、乙方为陆云,并且约定:“甲方承包帝邦公司开发的《帝邦﹒帝城》项目,工程地点位于胶南两河路段,现因业务发展需要,聘用乙方陆云到工地从事预结算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内容如下:一、双方职责:1、甲方负责提供乙方一切食宿、办公用品事宜。2、乙方必须做好预结算编制工作,配合项目部做好相关签证,尽量向业主多争取费用。二、乙方工资:本年按底薪15万元人民币,另加奖金3-5万人民币(所得税自理,每年工作天数不得少于300天)。每年按10%上浮,工资每年结清。三、协议:1、乙方去年在如皋有部分结算未审计完毕,当帝邦帝城预结算编制不忙时,请假回家审计未完的工作。2、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管理按甲方需要进行工作,即使要调动工作必须无条件把帝邦帝城项目结束。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若有争议,双方协商不能一致时,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尾部的甲方后加盖了“胶州湾公司帝邦﹒帝城项目专用章”,并有“顾建”的签名,乙方后由陆云本人签名;合同正文第二条中的“工资每年结清”系手写添加,并加盖了“胶州湾公司帝邦﹒帝城项目专用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顾建的申请,于2017年12月1日依法委托青岛联科司法鉴定所对上述《劳务合同》甲方处“顾建”的签字是否是顾建本人所签进行鉴定。2017年12月11日,该所出具《退案说明》,称接受委托后该所多次联系申请人到所办理缴费等相关手续,但该拖延至今未到所办理,故该所鉴定工作无法进行,现将案件退回法院。 对此本院认为,顾建作为申请人未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按时办理缴费等相关手续,致使该项鉴定被退回本院,根据法律规定,顾建应当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该《劳务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二、陆云提交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两张,称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由其于2012年用手机拍摄,当时将该补充协议发给帝邦公司,总共3张,但只保存了两张,欲证明顾建作为胶州湾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尾部的乙方胶州湾公司处签字,故顾建在《劳务合同》中签字系代表胶州湾公司。 对此本院认为,陆云提交的系照片打印件,并不完整,且胶州湾公司、顾建不予认可,称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三、顾建提交的“2012年4月份生活费发放表”一份,并没有记载陆云的领取情况,欲证明2012年4月份之前,陆云不在涉案工程中工作。胶州湾公司无异议;陆云辩称无法确认真实性,顾建都是下个月发放上个月的工资,有时连续几个月不发,因此顾建不能提交2012年4月份之前的生活费发放表,实际上2012年顾建仅仅支付陆云生活费或者说工资1.8万元。 对此本院认为,陆云提交的《劳务合同》形成于2012年3月2日,约定由顾建聘用陆云到工地从事预结算编制工作,本年按底薪15万元,另加奖金3-5万,故该证据不能证明顾建的待证事实
判决结果
顾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陆云劳务费27万元,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3.47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顾建负担,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的4821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坤华 人民陪审员戚风英 人民陪审员苗丽萍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腾超
判决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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