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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方式:023-86769605
注册时间:1993-03-16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27楼、30楼
简介:
许可项目: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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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与张国硕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92民初167号         判决日期:2021-05-17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公司)与被告张国硕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中信建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静、蒋吉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硕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信建投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期货交易穿仓导致拖欠原告垫付穿仓金额561775.5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561775.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3月12日计算至被告还清时止,损失暂计1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原告依约为被告办理开户手续并为其开立期货交易账户XXX。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被告签字确认。2020年3月10日,交易结算单显示,被告的账号风险度为502.5%,原告通过电话及短信通知被告账户风险,告知被告应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并向被告发出强平通知书,但直至穿仓当天,被告未追加保证金也未自行平仓,原告给予强行平仓后为被告垫付穿仓损失561775.52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张国硕未到庭,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其辩称,1.张国硕现身患心脏病、冠心病、精神分裂症,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来源。2.2016年7月,经中信建投公司员工推销期货,开始期货交易,并按照相关规程及工作人员的指导开立资金账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等,其实对期货交易产品并不清楚,工作人员未作详细说明,更没有揭示风险,并且石油期货交易需要考试,张国硕两次考试均不及格,说明其不具备投资该期货交易的知识和能力,但中信建投公司仍为张国硕免费开通了该交易,给其造成了损失。3.2020年3月7日,国际原油大降价,张国硕于同年3月9日、3月10日、3月11日均要求中信建投公司强行平仓,但中信建投公司却在285元/桶的价格才强行平仓,未能尽到强行平仓的义务。 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8年5月18日,张国硕通过网络方式在中信建投公司处开立账号为XXX的资金账户,并作为乙方与甲方中信建投公司签订了电子《期货经纪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合同还约定当乙方的风险度大于100%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甲方规定的时间前及时追加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包括在集合竞价时挂单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大于等于0。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合同签订后,张国硕向其在中信建投公司处开立的资金账号存入基础保证金1001元,并持有sc2005合约。2020年3月10日,张国硕账户风险度已大于100%,中信建投公司遂通过短信、电话方式告知张国硕,需要追加保证金,并有穿仓的风险,要求及时入金,若未入金公司将可能从集合竞价开始随时进行强行平仓。张国硕未能按时追加保证金。2020年3月11日,中信建投公司按均价277.877元/桶对张国硕资金账户的sc2005合约进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后,张国硕资金账户穿仓金额为561775.52元(含平仓手续费为630元)。后张国硕一直未向中信建投公司支付该费用
判决结果
被告张国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561775.52元,并支付以561775.5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13.88元,由被告张国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雪瑶
判决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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