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兵与黄祖义、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304民初3763号
判决日期:2021-05-17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小兵与被告黄祖义、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铁物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陈雄、吴建虹、林辉品、杨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黔0321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后原告郑小兵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黔03民终7586号民事裁定,撤销了本院(2020)黔0321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现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小兵于2021年4月15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郑小兵撤回本次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郑小兵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罗维涛人民陪审员张道金人民陪审员张家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守松
判决日期
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