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赣01民终831号
判决日期:2021-05-17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友华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原审被告徐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3民初9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友华于2021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友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友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谢芸
审判员陈大奎
审判员龚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光
书记员王娉
判决日期
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