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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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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2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8-82900686
注册时间:1988-08-25
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26号
简介:
研究、生产、加工、销售原料药及制剂、保健品、电源材料、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汽车配件、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建辅建材、家俱、皮革制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不含彩色复印机)、卫生设备、乐器、花卉、百货;商品包装、环保服务、计算机编程、科技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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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化盛森国际节能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京行终623号         判决日期:2021-05-17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欧化盛森国际节能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欧化盛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地奥制药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43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欧化盛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光、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原审第三人地奥制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第21079806号“奥奥地”商标(简称诉争商标,见附图),由欧化盛森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核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 第1478048号“地奥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见附图)、第3206253号“地奥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见附图)均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麦乳精、酱油、咖啡等商品上,截至原审法院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地奥制药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针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所获荣誉;2.访问及投入公益活动的资料;3.地奥制药公司名下商标列表;4.商标许可备案资料;5.产品总经销协议书;6.实际使用材料;7.销售合同及发票;8.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9.相关裁定书、决定书;10.广告合同及发票;11.媒体报道;12.曾基于知名度受到保护的证据;13.维权资料;14.欧化盛森公司及关联主体企业信用信息;15.欧化盛森公司及其关联主体商标信息;16.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的相关材料。 商标评审阶段,欧化盛森公司提交了产品照片、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等。 2020年9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232212号《关于第21079806号“奥奥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 欧化盛森公司不服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诉讼中,欧化盛森公司提交了2018年7月至10月“奥奥地”品牌在《企业观察报》的宣传广告、“奥奥地”牌水性汽车漆包装及装潢照片、“奥奥地”牌汽车漆在CCTV-7、CCTV-15、CCTV-17的电视宣传广告、“奥奥地”牌汽车漆在《食品安全与法律》杂志上的宣传广告、中央电视台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书、广告播出证明等,证明诉争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一定知名度。同时提交了地奥心血康胶囊产品不合格相关报道、地奥集团沉香化气丸产品不合格相关报道等,证明欧化盛森公司没有摹仿引证商标的主观意图。 地奥制药公司提交了“地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地奥”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的材料、“地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判决书等,证明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同时提交了欧化盛森公司名下商标列表、欧化盛森公司抄袭他人知名品牌和标志的材料、欧化盛森公司和地奥制药公司企业档案等,证明欧化盛森公司具有抄袭摹仿引证商标的恶意。 原审庭审中,欧化盛森公司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无异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各方当事人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均无异议,经审查予以确认。诉争商标“奥奥地”采用叠字结构,其中“奥地”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地奥”仅文字顺序不同,在文字字形及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由于两者均无固定含义,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时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欧化盛森公司的诉讼请求。 欧化盛森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奥奥地”是一个整体,原审判决将“奥奥地”拆分为“奥地”后再与“地奥”相比较,得出仅文字顺序不同、商标近似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2.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要素及整体结构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3.“奥奥地”与“地奥”文字顺序不同,已经导致呼叫显著不同,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时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区分,且“奥奥地”品牌经过央视、报刊、杂志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显著性,足以使消费者与引证商标相区别,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4.欧化盛森公司注册在第35类商品上的“奥奥地”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认为与引证商标“地奥”未构成近似商标,参照该裁定,本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也应该被认定为未构成近似商标;5.欧化盛森公司注册诉争商标,并无模仿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奥制药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欧化盛森国际节能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王晓颖 审判员宋川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双阳 书记员王译平
判决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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