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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2083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
联系方式:0874-8981555
注册时间:2006-03-24
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西路21号
简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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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黎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云03执异27号         判决日期:2021-05-17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执行吴黎波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0)云03执776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并扣划云南泽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庚商贸公司)在曲靖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53×××02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案外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商业银行)以该存款属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分别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了公开听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申请人曲靖商业银行称,2015年,泽庚商贸公司向异议申请人贷款95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1月25日),并以王候美在异议申请人处开立的定期存单1000万元(存期为1年,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11月26日)作为质押担保。贷款到期后,泽庚商贸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2月14日,异议申请人将质押人王候美的质押存款销户后转账至泽庚商贸公司在异议申请人处开立的还贷账户上(账号53×××02)用于偿还贷款,其中:存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97100元,本息合计10197100元,并于当日归还泽庚商贸公司贷款本金950万元、利息30932.85元,剩余金额666167.15元。后王候美向异议申请人出具已经质押的存单要求取款,异议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曲靖市公安局报案,曲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2.15贷款诈骗案”。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时要求异议申请人对“12.15贷款诈骗案”已销户的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资金进行冲账处理(恢复存款、贷款原有状态)并冻结支付,由于业务系统中客户存款账户已办理销户无法恢复,经2017年1月20日存单质押贷款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总行“114199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开立了户名为“应收12.15案件专项资金”的临时账户,暂将涉案存款3000万元在该账户下核算。2019年10月17日,“12.15贷款诈骗案”经贵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9)云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异议申请人已于2020年9月7日向存单持有人王候美支付存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69368.05元。因异议申请人误认为泽庚商贸公司的上述贷款还款账户一直被公安机关冻结而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直至贵院冻结、扣划才发现公安机关并未对该账户进行查封。综上所述,贵院冻结、扣划的泽庚商贸公司的上述还款账户内资金自始至终不属其所有,特请求依法撤销(2020)云03执776号执行裁定,将已扣划的款项人民币40万元返回异议申请人。 异议申请人曲靖商业银行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借据复印件、提款申请复议件、业务结算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3.权利质押合同复印件、质押财产清单复印件、储蓄凭证复印件、质押品入库单复印件、支付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4.情况说明复印件、受托支付解除止付通知书复印件、整存争取定期储蓄存单复印件、存款利息清单复印件、业务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转账进账单复印件、止付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5.曲靖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6.曲靖市商业银行《关于“12.15贷款诈骗案”涉及存款支付事项的通知》复印件一份;7.王候美身份证复印件、定期存单复印件、记账凭证储蓄凭条复印件、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各一份;8.(2020)云03执77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9.53×××02账户明细复印件一份。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以分别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方式进行了公开听证。2021年4月8日,本院听取了异议申请人曲靖商业银行的意见,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徐贵林、包婧还主张,泽庚商贸公司尚欠其贷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未归还,即使法院冻结、扣划的上述款项属于泽庚商贸公司所有,也应按照先民后刑的原则,将款项返还受害人即异议申请人曲靖商业银行,并请求法院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异议申请人。2021年4月19日,本院听取了被执行人吴黎波的意见,其辩称,上述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属其所有,泽庚商贸公司只有其一个股东,且其为实际控制人,其愿意用上述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缴纳罚金。 本院查明,吴黎波、杜波、高节、窦海银、毕宏波、谭昕源、黄丽、黄勇、夏沣、蔡海峰、高志平、陈庚、刘宇、张茜、范壮壮、朱建坪、唐永清、王露涉嫌贷款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云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黎波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二、被告人杜波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5万元;三、被告人高节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四、被告人窦海银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五、被告人毕宏波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六、被告人谭昕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8万元;七、被告人黄丽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6万元;八、被告人黄勇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九、被告人夏沣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十、被告人蔡海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十一、被告人高志平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十二、被告人陈庚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3万元;十三、被告人刘宇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十四、被告人张茜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十五、被告人范壮壮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十六、被告人朱建坪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十七、被告人唐永清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十八、被告人王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十九、公安机关扣押杭秀芬违法所得3.1万元、王秀梅违法所得13万元、林伟违法所得10万元、泮彬违法所得3.9万元、黄文龙违法所得5万元、严友图违法所得10万元、张彩虹违法所得100万元、鹿晶违法所得3万元、姚二赛违法所得5万元、范壮壮违法所得15万元、朱建坪违法所得5万元、王候美违法所得485.1万元予以追缴,发还曲靖市商业银行;扣押被告人夏沣大众途锐越野车一辆,予以追缴发还曲靖市商业银行;冻结曲靖市商业银行马龙支行云南泽庚商贸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339215.75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发还曲靖市商业银行;冻结徐明弟在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账户62×××06存款人民币135万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发还曲靖市商业银行;冻结被告人高志平在曲靖市商业银行城关支行账户53×××38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孳息、在曲靖市商业银行马龙支行账户53×××29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孳息予以追缴发还曲靖市商业银行。其余扣押、冻结的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二十、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曲靖市商业银行。其后,杜波、高节、吴黎波、黄丽、黄勇、夏沣、蔡海峰、高志平、陈庚、刘宇、王露对上述判决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吴黎波罚金一案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以(2020)云03执776号案件立案执行。2021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20)云03执776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并扣划泽庚商贸公司在曲靖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53×××02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2021年3月24日,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再查明,泽庚商贸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7日,系被执行人吴黎波100%持股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吴黎波为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陆国生审判员何林 审判员刘兴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陆荣先 书记员张辉
判决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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