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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
联系方式:0579-6682647
注册时间:1984-10-04
公司地址:广东省廉江市建设大道西36号
简介:
工程承包:房屋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预应力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施工、通信工程施工、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输变电工程、桥梁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园林绿化,建筑劳务分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模板脚手架,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电力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土沙石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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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明与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0)粤1802民申48号         判决日期:2021-05-17         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志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粤1802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终审判决,并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在2018年9月1日至20日期间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根据再审申请人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一反映,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9日向再审申请人出具承诺书,自认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在再审申请人处临时工作,于2018年8月31日结束临时工作关系,并承诺此后与再审申请人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另,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三撤诉申请书反映,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劳资纠纷一事,双方于2018年9月19日协商后已经妥善解决,并且被申请人在协商一致的当日向劳动部门申请撤诉。上述两份证据均由被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向再审申请人或劳动部门出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被申请人既没有提交与再审申请人签订2018年9月1日至20日的书面劳务或劳动合同的证据,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9月1日至20日期间为再审申请人提供了劳动或劳务服务。因此,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的临时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8月31日终止,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主张2018年9月1日至20日期间的劳动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根据康学勇向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据,认定再审申请人系欠款主体明显有悖常理。被申请人因再审申请人拖欠其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一事,于2018年8月28日到劳动部门投诉再审申请人,然而,被申请人又主张在2018年9月1日至20日期间为再审申请人提供劳动。对比投诉和工作的时间节点,这种同时投诉用人单位欠薪又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现象,明显与我国的人情社会现状不符。再审申请人收到上述被投诉的通知后,随即与被申请人协商工资发放事宜,双方于2018年9月19日就拖欠工资的发放方式、日期及金额达成一致。再审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支付第一期款项当日,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出具承诺书(康学勇作为见证人在项目责任人处签名)并向劳动部门申请撤诉。距前述日期仅过了一天,即2018年9月20日,康学勇向被申请人出具欠据,自认拖欠被申请人9月份的工资。如果一审判决认为康学勇有权代表再审申请人出具该份欠据,且足以认定再审申请人拖欠被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20日的事实,那么,为何再审申请人在2018年9月处理与被申请人的劳资纠纷时,未将前述9月份的工资一并处理?被申请人又为何向再审申请人出具于2018年8月31日结束双方劳动关系的承诺书?另外,康学勇出具欠据的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陈志明提供薪工资表(被申请人证据三)记载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8日,暂且不评价陈志明出具工资表的效力如何,从两份证据的先后顺序上讲,先确定欠薪金额后填写工资表明细的行为,明显不符合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正常程序。无论是从一般人对我国人情社会认知的角度,还是从双方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的方式和逻辑上讲,上述欠据都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拖欠被申请人2018年9月份工资的事实,更加不能作为判决再审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20日期间工资的依据;三、欠据反映欠薪的主体为康为勇,并非再审申请人。根据欠据第一句记载,“本人(康为勇)欠陈志明在广东正能量银盏旅游度假村一期项目2018年9月份工资款柒仟零肆拾元人民币”,从字面意思不难看出,康学勇的意思表示是其本人欠被申请人的工资,并非再审申请人。本案客观事实是,再审申请人是银盏旅游度假村一期项目的承包方,康学勇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被申请人由康学勇聘请,但因康学勇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为项目工程建设方便,由再审申请人出面与被申请人建立临时的劳动关系。因此,被申请人实际上是为康学勇工作,但名义上工资由再审申请人代发,之后由再审申请人与康学勇从工程款中抵扣结算。因此,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名义上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8月31日结束了,该份欠据实际上反映的是康学勇拖欠被申请人2018年9月份的劳务报酬。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临时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31日前结束,双方自2018年9月1日至2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再审申请人不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份的工资。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未能公平正义的施行法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再审申请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再审请求,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朱广毅 审判员冯瑞锋 审判员刘永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艳丹
判决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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