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星宇药业有限公司、昆明旭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云7101民初24号
判决日期:2021-05-17
法院: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星宇药业有限公司、昆明旭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振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2元,减半收取计4906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郑进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伊能
判决日期
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