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赟、贵溪市祥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赣0902民初1353号
判决日期:2021-05-17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赟与被申请人贵溪市祥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溪市祥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28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赟自愿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溪市祥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28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周小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冯凯
代书记员黄娟
判决日期
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