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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海泉
联系方式:0795-3997498
注册时间:2003-12-04
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60号
简介:
城市建设投融资,工程代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技术咨询,造价咨询,市政工程建设,建筑材料销售,国内贸易,文化产业投资,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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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吉云与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赣0902民初1321号         判决日期:2021-05-17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吉云(以下简称为原告)诉被告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告)、第三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依、被告委托代理人钟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黄吉云支付工程款49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范围为城市建设投融资、工程代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的公司。2013年3月5日,被告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经评审后确定第三人为宜春市宜阳新区秀江东路二次安置区的承建单位。2013年8月7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二部分专业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第12款支付中明确约定相应合同项目付款方式:“高层付款、付款时间节点分别为完成桩基础、完成房屋正负零工程,完成主体10层,完成主体20层及主体完工装饰装修工程,每次付款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50%。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余下工程款(保修金除外)待审计决算完成后,按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一次性付清,工程保证金为结算价的3%”。多层付款:“付款时间节点分别为完成房屋正负零工程,主体完成第3层、主体完工装饰装修工程,每次付款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50%。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余下工程款(保修金除外),待审计部门最终决算完成后按审计结果一次性付清,工程保修金为结算价的3%”。合同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中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30天之内返修返还70%保证金,满两年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保修金”。2013年9月10日,第三人将工程全部交原告施工,与原告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该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和方式,第2、1款明确约定,原告的承包范围见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承包方式:经济责任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五条承包合同价款第5、1款明确约定,工程预算造价见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按约就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多层工程于2015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高层工程于2017年5月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月17日经第三人送审,宜春市财政局审核,宜春市审计局核减审定后确定高层工程结算价为199312327.38元。多层工程决算价为45385562元,总额为244697889.38元。原告与第三人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等均见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则依据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原告在审计部门最终决算完成后应当获得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应当获得全部保修金。现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并经审计决算确定金额,原告应当获得全部工程款。但截止目前为止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仍有4900000工程款未获得,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黄吉云支付工程款4900000元。 被告辩称:我方对诉状无异议,是事实。 第三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述称:案涉工程确实是由原告自行投资,自负盈亏的方式进行承包施工的,原告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及施工人,案涉的工程款应当由原告享有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被告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范围为城市建设投融资、工程代建、房地产开发与经工营等的公司。2013年3月5日,被告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经评审后确定第三人为宜春市宜阳新区秀江东路二次期安置区(大塘安置小区三期三标段)的承建单位,并下发《中标通知书》。2013年8月7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宜春市宜阳新区秀江东路二次期安置区(大塘安置小区三期三标段)施工合同》,该合同同对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均作出了约定。第二部分专业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与工程款支付第12款支付中明确约定相应合同项目付款方式:“高层付款、付款时间节点分别为完成桩基础、完成房屋正负零工程,完成主体10层,完成主体20层及主体完工装饰装修工程(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每次付款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50%。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甲方和监理审核确认)造价的70%,余下工程款(保修金除外)待审计决算完成后,按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一次性付清,工程保证金为结算价的3%”。多层付款:“付款时间节点分别为完成房屋正负零工程,主体完成第3层、主体完工装饰装修工程(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每次付款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甲方和监理审核)造价的50%。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甲方和监理审核)造价的70%。余下工程款(保修金除外),待审计部门最终决算完成后按审计结果一次性付清,工程保修金为结算价的3%”。合同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30天之内返修返还70%保证金,满两年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保修金”。 2013年9月10日,第三人将工程全部交原告施工,与原告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该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和方式,第2、1款明确约定,原告的承包范围见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承包方式:经济责任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五条承包合同价款第5、1款约定,工程预算造价见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按约就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多层工程于2015年10月16日竣工验收合格。高层工程于2017年5月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月17日经第三人送审,宜春市财政局审核,宜春市宜阳新区管理委员会审计局,宜春市审计局核减审定后确定高层工程结算价为199312327.38元。多层工程决算价为45385562元,总额为244697889.38元。原告与第三人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等均见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原告为实际施工人有4900000工程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黄吉云支付工程款49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赣建宜市招字【2013】第017号)、《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Y-001)、《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宜春市审计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决算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两份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判决结果
限被告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支付原告黄吉云工程款4900000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被告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袁立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陈菲
判决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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