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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苏周
联系方式:023-88516757
注册时间:2004-11-09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5-1、5-2、5-3、5-4、5-5、5-6
简介:
一般项目:在总公司资质范围内为总公司联系业务;钢模板机具的设计、加工、销售、租赁;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成品的制作;建筑机械的设计、加工、销售、租赁;建筑材料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自有房屋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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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苍溪县石板河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8民终130号         判决日期:2021-05-17         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4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01月27日立案受理。经合议庭评议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上诉称,《分包分供工程完工结算审批表》未完成,付款条件未成就,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苍溪县石板河页岩砖厂向本院辩称,上诉人的有关人员在结算单中已经审签完成,工程已交付,付款条件成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石板河砖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下欠货款340036.39元;对下欠款项340036.39元按年利率4.75%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其中星泓美好广场的238646.39元从2017年9月27日起计息,金湾国际的101390元从2017年3月30日起计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砖厂长期从事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的制造、销售等业务。2015年6月19日,双方签订由原告为被告修建的苍溪县星泓美好广场工程提供所需用的页岩砖的供应合同。合同名称为《苍溪县星泓美好广场项目工程砌体供应合同》(合同编号:CSCEC2B-XN-CXXH-CG-018)。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的产品名称为:六孔空心砖及配砖,规格分别为190××××*240及195*95*50,单价分别为163.5元/m³及0.34元/匹;结算方式为,乙方(原告)在双方确认砖数量、金额及签认《材料对账单》后,向甲方(被告)提供本企业相应正规发票。结算数量以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且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收货数量为准。每月20日对账并办理结算,次月结75%货款,余下25%在供货完毕后三月内付清……2016年1月6日,双方签订由原告为被告建修的苍溪县金湾国际·特色农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会展中心工程提供所需的砖供应合同。合同名称为《金湾国际·特色农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会展中心工程砌体供应合同》(合同编号:CSCEC2B-XN-JWGJ-CG-002),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的产品名称为:标砖(规格240*115*53;单价0.36/匹)、配砖(规格195*95*50;单价0.33/匹;195*115*50;单价0.34/匹)、多孔砖(规格200*95*100;单价0.6元/匹)、5孔空心砖(规格200*95*100;单价155元/m³)、6孔空心砖(规格240*200*240;单价155元/m³)、9孔空心砖(规格240*190*190;单价155元/m³),实际数量以材料员和验收员收量为准。结算方式为,乙方(原告)在双方确认砖数量、金额及签认《材料对账单》后,向甲方(被告)提供本企业相应正规发票。结算数量以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且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收货数量为准。每月25日对账并办理结算,次月结70%货款,余下30%在供货完毕后三月内办理完毕总结算并经公司审批后6个月内付清……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工程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砖,并按照被告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工程地点认真履行合同义务。2017年9月27日,苍溪县星泓美好广场工程竣工后,经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原告为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六孔空心砖1662.36立方米,总价款为271796.39元,配砖1389500匹,合计总价为472430元。让利给被告金额为680元,品迭两项合计总价款743546.39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陆续支付货款为504900元,下欠金额为238646.39元。苍溪县金湾国际·特色农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会展中心工程竣工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实际发生的供货金额为291390元,被告支付了190000元,下欠101390元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中建二局、中建二局西南公司向一审法院辩称:1.被告与原告未办理关于苍溪县金湾国际特色农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会展中心工程总结算,原告主张的关于其合同的付款金额无法确定,款项付款条件不成就;2.被告主张利息无合同依据和法律规定,不应获得支持;3.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分别涉及双方签订的两个不同的合同,被告请求法院对此进行分案审理。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观点,围绕诉讼请求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原、被告工商信用信息; 证据2、2015年6月19日石板河砖厂与中建二局西南公司签订的《苍溪县星泓美好广场项目工程砌体供应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书》、《质量管理协议》; 证据3、2017年9月27日的《分包分供工程完工结算审批表》、《材料结算汇总表》; 证据4、2016年1月6日石板河砖厂与中建二局西南公司签订的《金湾国际·特色农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会展中心工程砌体供应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书》、《质量管理协议》; 证据5、2020年4月29日的《分包分供工程完工结算审批表》、《工程结算汇总表》; 证据6、2020年4月28日中建二局苍溪金湾国际项目(加盖中建二局苍溪星泓美好广场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印章)的《承诺书》; 证据7、原告石板河砖厂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被告围绕其答辩意见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6年1月6日石板河砖厂与中建二局西南公司签订的《金湾国际·特色农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会展中心工程砌体供应合同》。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进行了当庭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将在事实认定中进行综合认证。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石板河砖厂长期从事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的制造、销售等业务。2015年6月19日,原告石板河砖厂与被告中建二局西南公司签订《苍溪县星泓美好广场项目工程砌体供应合同》(合同编号:CSCEC2B-XN-CXXH-CG-018)、《安全管理协议书》、《质量管理协议》。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苍溪县星泓美好广场项目工程提供所需用的页岩砖;产品名称、数量、单价为:六孔空心砖规格190××××*240,单价163.5元/m³。配砖规格195*95*50,单价0.34元/匹;结算方式为,原告在双方确认砖数量、金额及签认《材料对账单》后,向被告提供本企业相应正规发票。结算数量以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且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收货数量为准。每月20日对账并办理结算,次月结75%货款,余下25%在供货完毕后三月内付清。 2016年1月6日,原告石板河砖厂又与被告中建二局西南公司签订《金湾国际·特色农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会展中心工程砌体供应合同》(合同编号:CSCEC2B-XN-JWGJ-CG-002)、《安全管理协议书》、《质量管理协议》。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修建的苍溪县金湾国际·特色农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会展中心工程提供所需用的砖;产品名称、规格、单价为:标砖规格240*115*53,单价0.36/匹。配砖规格195*95*50,单价0.33/匹。配砖规格195*115*50,单价0.34/匹。多孔砖规格200*95*100,单价0.6元/匹。5孔空心砖规格240*200*115,单价155元/m³。6孔空心砖规格240*200*240,单价155元/m³。9孔空心砖规格240*190*190,单价155元/m³;实际数量以材料员和验收员收量为准。结算方式为,原告在双方确认砖数量、金额及签认《材料对账单》后,向被告提供本企业相应正规发票。结算数量以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且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收货数量为准。每月25日对账,次月25日之前支付上月70%货款,余下的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交业主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总结算并经公司审批后六个月内付清。 原、被告签订《苍溪县星泓美好广场项目工程砌体供应合同》后,原告石板河砖厂依约从2015年6月30日至2017年1月20日陆续向被告中建二局西南公司承建的星鸿美好广场项目工地供砖。2017年9月27日,苍溪县星鸿美好广场项目竣工后,原告石板河砖厂与被告中建二局西南公司经过结算,双方出具了《分包分供工程完工结算审批表》(编号CXXH-WGJS-CG-018)、《材料结算汇总表》,明确了该项目原告供砖总价为744226.39元,原告让利680元,应付总金额743546.39元。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陆续支付货款504900元,下欠238646.39元。 《金湾国际·特色农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会展中心工程砌体供应合同》签订后,原告石板河砖厂依约从2015年8月15日至2017年6月30日陆续向被告中建二局西南公司承建的金湾国际项目工地供砖。被告在金湾国际·特色农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会展中心工程项目结束后,原告催收货款,被告中建二局西南公司项目部于2020年4月28日向原告石板河砖厂、苍溪县星辉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县书豪建材经营部出具了《承诺书》,载明:于2020年4月办理完结算,现我司承诺基于甲乙双方合同和办理的总结算,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剩余款项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2020年4月29日,被告中建二局西南公司给原告出具了《分包分供工程完工结算审批表》(编号WGJS-JWGJ-CG-002)、《工程结算汇总表》,结算审批表由被告中建二局西南公司办公室员工温XX和商务部员工董X签字,结算汇总表由董X签字,结算总价为291390元。被告中建二局西南公司在原告供货期间支付190000元,下欠101390元。 同时查明:被告中建二局西南公司系被告中建二局公司下属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石板河砖厂与被告中建二局西南公司先后签订的《苍溪县星泓美好广场项目工程砌体供应合同》、《金湾国际·特色农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会展中心工程砌体供应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各种类型砖,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 案涉两处工程结束后,原被告均办理了结算,被告中建二局西南公司经办人员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审批表和结算汇总表,除被告已经支付部分货款外,现下欠货款总额为340036.39元,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结算金额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已逾支付时限,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应予支持。 原告起诉主张资金利息的问题。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但被告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行为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星泓美好广场项目工地欠款238646.39元利息从出具结算表之日(2017年9月27日)起算资金利息的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予支持;而原告主张金湾国际项目工地欠款101390元从最后供货时间(2017年3月30日)起算资金利息的请求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不应支持,该笔货款违约金应从原告催收货款期间所接受的被告2020年4月28日《承诺书》所承诺的付款时间(2020年7月15日)次日起计算;原告主张的按年利率4.75%计算违约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 被告中国二建西南公司系被告中建二局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被告中建二局公司依法应当对被告中建二局西南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苍溪县石板河页岩砖厂支付下欠货款340036.3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38646.39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以本金10139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二、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欠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苍溪县石板河页岩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 本院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林 审判员徐小雁 审判员吕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汇锋
判决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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