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董某、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22民终25号
判决日期:2021-05-17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及原审被告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2020)内220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朱某于2021年2月2日以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朱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3.50元,减半收取986.75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云峰
审判员王晓梅
审判员苗世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唐诗雨
书记员李国策
判决日期
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