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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恒久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1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奋
联系方式:0514-4667121
注册时间:2005-01-14
公司地址:高邮市屏淮路39号(世纪城物业处)
简介: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城市绿化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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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扬州市恒久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沈才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1084民初649号         判决日期:2021-05-16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扬州市恒久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才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久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友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才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缴纳物业费7488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公司2011年在高邮市物价局按每平方0.55元价格进行备案,从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应缴物业费、公共能耗费合计7488元,我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物业费,被告至今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请求判决。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高邮市物价局备案回复表、《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入户手续书》、催缴通知单及张贴张片,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沈才生是居住在高邮市恒生·欧洲城小区的业主,其房屋面积为110.91m2,原告系服务于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10年10月,原告与扬州恒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019年1月,原告与高邮市恒生欧洲城第一街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为0.55元/m2·月,公共能耗费每年每户预收100元。根据高邮市物价局(2011)026号备案回复表,欧洲城住宅小区实行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55元/m2·月,被告沈才生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一直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即公共能耗费,原告经过催交后被告仍未履行缴费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沈才生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合计7488元。 若被告沈才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才生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刘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珠 书记员薛燕
判决日期
202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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