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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18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有伟
联系方式:0514-84221050
注册时间:2006-06-16
公司地址:高邮市天山工业园区
简介: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安装,电力工程施工,风能、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运营、维护,机电设备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电子工程专业承包,室内外照明工程、信号灯系统、建筑墙幕工程、钢结构工程、送变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交通设施、交通安全设施、通讯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灯具、灯杆、LED产品、喷泉、雕塑、太阳能路灯及配件、光伏产品、交通器材制造,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钠灯泡、电子镇流器、电线、电缆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业务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住房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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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1084执21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16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84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0537.5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308元。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因邮寄送达未果,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依法在被执行人户籍地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1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健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少量零星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终本前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至高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信息。 4、本院两次通过关联案件检索,被执行人在全省法院无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 5、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至被执行人吴健户籍所在地高邮市××桥××山村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在户籍地无财产线索,故本院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措施。 6、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健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7、2021年4月23日,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全国网络总对总系统反馈信息、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吴磊 审判员郭兆斌 审判员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常亮 书记员吴艳
判决日期
202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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