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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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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淑琴与李慧梅、刘文琴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宁0502民初2989号         判决日期:2021-05-16         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淑琴、李慧梅、刘文琴、冯淑兰、李秀华、张春梅、林学英、潘树成与被告宁夏中卫中学(以下简称中卫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瑞、被告中卫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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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各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其中:苏淑琴2009年2月至2017年11月、李慧梅2012年4月至2017年11月、刘文琴2013年3月至2017年11月、冯淑兰2007年9月至2017年11月、李秀华2007年9月至2017年11月、张春梅2009年12月至2017年11月、林学英2013年3月至2018年3月、潘树成2010年8月至2017年11月。事实和理由:各原告曾在被告处工作,现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 被告辩称,1.原告苏淑琴、李慧梅、刘文琴、冯淑兰、李秀华、张春梅、潘树成已提起劳动争议,并经法院裁判,现上述原告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2.原告林学英的起诉已过仲裁时效,且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未经劳动仲裁前置;3.原告潘树成、苏淑琴、李慧梅、刘文琴、李秀华、林学英均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各原告曾在被告处工作。2020年8月3日,中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卫劳人仲不字(2020)第7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苏淑琴、李慧梅、刘文琴、冯淑兰、李秀华、张春梅、林学英、潘树成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苏淑琴、李慧梅、刘文琴、李秀华、林学英已超过50岁,潘树成已超过60岁,未于受理苏淑琴、李慧梅、刘文琴、冯淑兰、李秀华、张春梅、林学英、潘树成的仲裁请求,各原告对此不服,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确认各原告与被告宁夏中卫中学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分别为:苏淑琴2009年2月至2017年10月、李慧梅2012年4月至2017年10月、刘文琴2013年3月至2017年10月、冯淑兰2007年11月至2017年10月、李秀华2012年8月至2017年10月、张春梅2011年1月至2017年10月、潘树成2010年8月至2017年10月、林学英2013年3月至2017年11月; 二、驳回各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苏淑琴、李慧梅、刘文琴、冯淑兰、李秀华、张春梅、林学英、潘树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宝亮 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聪
判决日期
202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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