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503财保12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泸州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一案,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泸州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200万元范围内冻结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川0503财保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泸州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2020年10月30日,申请人泸州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本院(2020)川0305财保12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其价值120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其主张理由称:被申请人申请其公司支付85%的工程款不具备条件,虚构仲裁保全的事实,导致其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严重影响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故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泸州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林万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周志
判决日期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