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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邱祥光
联系方式:0898-68593706
注册时间:2000-05-10
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路63号中科院北附楼503室
简介:
物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装修工程;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酒店管理服务,水池清洁,农业综合开发,水电安装,仓储业,水电维修技术培训,家政服务,汽车配件销售;垃圾、粪便清运,餐饮服务,保安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洗涤服务,劳务派遣服务;机电设备、空调设备、制冷设备安装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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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琼9002民初1045号         判决日期:2021-05-15         法院:琼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祥物业公司”)与被告李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本案纠纷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兰英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5月1日起至本案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共计681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5月1日起至本案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止的公摊水电费(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共计192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620元(以欠费总额的30%计);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物业服务费7799.16元,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公摊水电费192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琼海博鳌假日海岸小区D3-807房产的业主,房产建筑面积为50.48平方米。2011年5月起原告为琼海博鳌假日海岸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电梯房物业服务费为每月2元/平方米。2013年5月起,原告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降低为:高层楼房每月1.5元/平方米,多层带电梯房楼房为每月1.1元/平方米,多层楼房为每月1.1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商品房收费标准为每月1.8元/平方米)。2013年6月6日,琼海市物价局作为海价物业备案【2013】9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通知书》,原告的上述收费标准在琼海市物价局进行了备案登记,服务收费备案登记时间为2013年5月1日。2015年5月1日琼海博鳌假日海岸小区业委会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原告为博鳌假日海岸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约定水电公摊费用按独立设置的计量表收取,据实分摊;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按时并等交清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的应缴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可向欠缴人发出催缴通知进行追缴,并在追缴期限届满后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因拖欠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原告曾多次电话、短信和书面催缴,但被告置之不理,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博鳌假日海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证明2015年5月1日琼海博鳌假日海岸小区业委会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原告为博鳌假日海岸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了原告的收费标准及滞纳金等; 2.《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通知书》,证明2013年6月6日,琼海市物价局作出海价物业备案【2013】9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通知书》,原告的收费标准在琼海市物价局进行了备案登记,服务收费备案登记时间为2013年5月1日,备案的收费标准跟后来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是一致的; 3.接房资格认证书,4.商品房交付使用签收单,5.装修申请表,共同证明被告已于2011年11月17日收房,后进行了房屋装修; 6.原告的部分催缴记录,证明原告多次以书面、电话、短信等形式进行了催缴; 7.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宅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核情况说明,证明涉案房屋于2013年12月11日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的面积为50.48平方米,另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8.琼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出具的琼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证明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于2010年4月30日提交琼海住建局备案。 被告李兰英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向琼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调取了博鳌假日海岸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2、7、8以及博鳌假日海岸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因证据3、4、5中接房人、用户、业主签名不一致,无法确认签名的真实性,故不予认定;证据6没有送达被告的回执,也没有被告签名确认已签收催缴单,该催缴单系原告单方制作,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大祥物业公司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家政服务、装修工程、水电安装维修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原告于2013年就案涉“博鳌假日海岸”小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情况向原琼海市物价局进行备案,原琼海市物价局于2013年6月6日向原告发出海价物业备案[2013]9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通知书,确认备案登记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高层楼房1.5元/平方米,多层带电梯楼房1.1元/平方米,多层楼房1.1元/平方米。2015年5月1日,原告与博鳌假日海岸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博鳌假日海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博鳌假日海岸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对被告所在的博鳌假日海岸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第十六条约定,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按8个月的时间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公摊费用,2016年之后按整年整月交纳,也可每半年交纳一次物业费;第十八条第2项约定,水电公摊费用按独立设置的计量表收取,具实分摊,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的,其发生的水电公摊费用,按照文件规定由物业服务费中支付,原告负责列出公摊明细,包括公摊项目,水电总量费用总额及各用户负担的金额,当月核实,每年收缴一次;第二十九条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按时交纳并交清应交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可向欠交人发出催缴通知进行追缴,并在追缴期限届满后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2017年12月31日之后,原告与博鳌假日海岸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再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博鳌假日海岸小区业主委员会也未与其他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仍继续在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 另查,2010年,被告李兰英与海南科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琼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建设的位于琼海市××镇房,建筑面积为50.48平方米。该合同于2010年4月30日向琼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进行备案。2013年12月11日,案涉房屋在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产权登记,房产证号为海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因被告李兰英未曾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以及公摊水电费,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再查明,博鳌假日海岸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2月19日成立,并在琼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进行备案。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送达给被告李兰英,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已依法缺席审理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李兰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0年9月11日止的物业费5981.88元以及滞纳金(滞纳金以尚欠的款额为基数,从2020年3月24日起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4元,被告李兰英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冯清艳 人民陪审员冯培学 人民陪审员陈国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冬尧
判决日期
202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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