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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县梵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方
联系方式:13368138838
注册时间:2016-12-27
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月季路庄上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文化旅游项目的运营、管理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表演;旅游景区管理;公园管理 ;酒店管理;企业管理;承办展览展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销售建筑材料、日用品、五金交电、物业管理 、出租办公用房、商业用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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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江口县梵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海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621民初1494号         判决日期:2021-02-28         法院: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第八建设公司)与被告江口县梵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悦公司)、重庆海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亚公司)、江口县梵净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梵投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中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重庆第八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键、被告梵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基、曾康、被告中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亚公司、梵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第八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梵悦公司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0元,并从2018年7月1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时止(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庆海亚公司、梵投公司、中核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不能清偿的补充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梵悦公司签订了《贵州江口县旧城改造(PPP)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梵悦公司将江口县旧城改造项目的市政管网及道路、场地平整、土石方、河道开挖、旧城改造等以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与2018年7月10日向梵悦公司转账支付了100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因被告方的原因,现双方签订合同已不能履行,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梵悦公司退还1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被告梵悦公司均拒不退还。另经查询,被告海亚公司、梵投公司、中核公司系被告梵悦公司的法人股东,三个股东在梵悦公司的成立过程中均未能足额履行缴纳出资款的法定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三个股东应该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梵悦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梵投公司辩称:原告主张退还保证金及其利息的法律责任应该由被告海亚公司、中核公司承担。被告梵投公司系江口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国有公司。2019年1月14日江口县人民政府与海亚公司、中核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因梵悦文旅公司成立后由乙方实际管理,故乙方同意在该公司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故梵悦公司收取的保证金应有被告海亚公司与中核公司承担。原告转账10000000元至被告梵悦公司账户后,该笔资金完全是由被告梵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海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方一人在掌控使用,对该笔资金的使用,梵投不知情,也未获利,何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何方应承担返还和支付责任。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求。 中核公司辩称:中核公司并非梵悦公司的真实股东,我公司与海亚公司签订有代持股协议,明确规定我公司不承担出资义务,在梵悦公司的实际经营过程中我公司没有参与实际的管理经营,也不享有股东权利,因此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海亚公司、梵悦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材料。 原告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在卷佐证,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贵州江口县旧城改造(PPP)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拟证实1、2018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梵悦公司就江口县旧城改造项目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江口县旧城改造项目采用PPP运作模式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建设该项目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应组织招投标形式发包工程,因该合同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合同无效;2、合同约定原告作为乙方应向被告梵悦公司缴纳400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原告按照此约定向被告梵悦公司缴纳其中100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该份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梵投公司提交的《解除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系三被告之间对合同其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原告非合同的相对人,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对原告不产生合同约束力,本院对被告梵投公司提交该份证据的拟举证目的不予采信;被告梵投公司提交的被告梵悦公司账户银行流水,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被告梵投公司的拟举证目的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中核公司提交的《代持股协议》,协议系被告中核公司与被告海亚公司之间的协议,对外均不产生法律效力,对被告中核公司拟举证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通过以上采信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梵悦公司签订了《贵州江口县旧城改造(PPP)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梵悦公司将江口县旧城棚户改造项目的市政网管、场地平整及土石方、河道开挖及堤坝整治、园林景观绿化、旧城改造建筑工程、地下管道、节能等其他工程已施工总承包方式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款暂定20亿元,为了该合同履约原告需要向被告梵悦公司缴纳60000000元的保证金。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向被告梵悦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1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另查明:为了实施江口县旧城改造项目江口县人民政府与被告中核公司、海亚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江口县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合同协议书》约定由江口县人民政府授权的被告梵投公司与被告海亚公司、被告中核公司以法人股东的身份共同出资1亿元,成立项目公司江口县梵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的被告梵悦公司,其中梵投公司占股30%、海亚公司占股65%、中核公司占股5%,上述三个法人股东均未能履行缴纳股本的法定义务。江口县人民政府、被告海亚公司、中核公司签订的《江口县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合同协议书》因无法履行,三方于2019年1月14日,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从签署解除协议书之日起,《江口县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合同协议书》甲乙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消灭。 综合双方的诉辩理由和上述本院已查明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的请求是否支持?2、被告梵投公司、海亚公司、中核公司是否应在未实际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对被告梵悦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口县梵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建工第八建筑有限责任人公司退还工程保证金10000000元,并从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直至保证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口县梵净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海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明确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00元,减半收取44200元,由被告江口县梵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口县梵净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海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幽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启龙 代理书记员杨欢
判决日期
20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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