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文平与四川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91民初10643号
判决日期:2021-02-28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裁定理由:原告钟文平与被告四川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钟文平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原告钟文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钟文平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钟文平负担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审判员谢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唐欢
判决日期
2021-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