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鼎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济南祥辰科技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无(2021)鲁01民辖终37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1民辖终37号
判决日期:2021-02-28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阴鼎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祥辰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何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125民初2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江阴鼎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125民初277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上约定了管辖法院,但上诉人认为该合同只是传真件,在真实性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管辖法院在济阳区人民法院有失公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济南祥辰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李庆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慧
判决日期
2021-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