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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春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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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左春
联系方式:18601294213
注册时间:2018-01-10
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重湾社区蓝安路一段29号1号楼7号(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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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乐器、其它无需审批或备案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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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瀚晟云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左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502民初2051号         判决日期:2021-05-15         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瀚晟云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晟云州公司)与被告左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瀚晟云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瀚晟云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房屋租金68622元及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交付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并按60元每平方米每月支付从2021年3月1日起至交还商铺之日的租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碧阳童世界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七星关区出租给被告用于防盗门经营。合同约定,租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租金自2020年2月1日起算,之前为免租期,租金计算方式为月租金-每平方租金×承租面积。租金标准: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金单价为55元/平米,年租金为66961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租金单价为60元/平米,年租金为79690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金单价为65元/平米,年租金为86330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租金单价为70元/平米,年租金为92971元。租金按每季度支付一次,每期租金到期前15个工作日支付下一个季度的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将商铺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支付了第一个季度即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租金18262元后,就未再支付过租金,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拒不支付租金。现已拖欠原告租金68622元,但仍在持续使用原告的商铺。双方合同14条还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交付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并约定拖欠支付租金、物业费、及其他费用之一或全部达15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原告已交付商铺给被告使用,被告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拒不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义务,原告并有权解除合同。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予以审理,判决如诉,以维权益为谢。 被告左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调解等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4日,原告瀚晟云州公司与被告左春签订编号为BY-075《碧阳·童世界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七星关区出租给被告用于防盗门经营。合同约定,租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租金起租日自2020年2月1日起算,租金计算方式为:年度租金=每平方租金×承租面积×月份。租金标准: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装修免租期,不计收租金。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金单价为55元/平米×11个月=66961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租金单价为60元/平米,年租金为79690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金单价为65元/平米,年租金为86330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租金单价为70元/平米,年租金为92971元。租金按每季度支付一次,每期租金到期前15个工作日支付下一个季度的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将商铺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支付了第一个季度即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租金18262元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故原告以前述诉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碧阳·童世界商铺租赁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贵州瀚晟云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左春于2019年10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BY-075《碧阳·童世界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左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瀚晟云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起至被告左春将位于七星关区XX号商铺返还原告贵州瀚晟云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其中: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房屋租金为56446.66元(已扣减2020年度2个月租金12174.72元);2021年4月1日起产生的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60.00元的标准,从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左春将上述商铺返还原告贵州瀚晟云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日止; 三、被告左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瀚晟云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已产生的租金总额为基数,按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贵州瀚晟云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左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吴浩然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琳
判决日期
202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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