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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3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22263396
注册时间:2001-03-13
公司地址:广州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广东华信中心22楼
简介:
物业管理(凭本公司有效资质证书经营);酒店管理;职工餐厅管理;停车场的管理,洗衣服务;灭鼠杀虫服务;代订机票、火车票、客房;楼房配套运行管理;外墙清洗;道路清洁;水域保洁;绿化管理;楼宇场馆室内外、公厕清扫保洁;会议及展览服务;医院后勤管理、护理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生活水池清洗、消毒服务;场地租赁服务;社区、街心公园等运动场所管理服务;工程设备维护;石材保养、翻新服务;消防监控系统维护服务;节能技术开发;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开发;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楼宇智能科技软件开发;餐饮管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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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与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104民初14414号         判决日期:2021-05-14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麦某与被告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某,被告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九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20年1月1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已签订,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2日起至项目终止之日止。 三、劳动者工作岗位:芳村金融大厦项目保安。 四、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双方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被告)实行固定工时制,乙方(原告)的工资已包含正常标准制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和标准制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时间的加班工资。乙方基本工资为乙方实际工作地点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因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工作时间外加班的,乙方同意甲方以乙方工作时间所在地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依法支付工作时间加班工资或给予调休。 五、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双方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约定:员工的工资如无特别约定,由基本工资(工作所在地工资标准)+加班工资组成。乙方(原告)已收悉并同意遵照甲方(被告)《员工手册》和《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乙方如果连续两个月绩效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对其做出培训或调岗安排等。 六、原告累计工作年限:《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显示,原告1981年8月在广州市科发建材厂工作,养老视同缴费月数112个月,自1991年1月起至2020年9月期间有199个月的缴费历史记录,其中2006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无缴费记录,2020年1月至9月期间的参保单位为被告。 七、欠发工资及加班工资数额: 1.欠发工资数额: 原告主张入职时与被告约定每月岗位工资为3000元,被告人事部门在《入职申请表》上“用人单位”一栏填写“录用薪资:试用期3000元”。但原告2020年8月和9月工资表载明当月发放工资包括基本工资2100元+加班工资600元+绩效奖金150元+高温补贴(8月为150元、9月为75元),其中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和高温补贴均不属于岗位工资范畴,故要求被告补足2020年8月岗位工资差额900元(3000元-2100元)及赔偿金900元、2020年9月岗位工资差额825元〔3000元÷2-(2100元-未到岗工资1425元)〕及赔偿金825元。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约定,原告的工资中包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原告工资条上载明固定发放项目已包含这三项。而高温津贴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补贴,原、被告均未在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该项补贴属于固定发放工资的范畴,故应理解为固定工资3000元中不包含高温补贴。被告除向原告发放基本工资2100元、加班工资600元、绩效奖金150元外,还应向原告补发2020年8月固定工资差额150元和2020年9月1日至9月16日固定工资差额505.75元〔(3000元÷21.75天×14天-(已发工资4232.38元-前案调解款2732.1元-高温补贴75元)〕。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被告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而被告没有支付,故其主张上述工资差额的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2.欠发加班工资数额: 原告提交“芳村金融大厦管理处保安、监控部1月至9月排班表”主张在2020年8月休息日加班4.5天。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该月休息日加班工资965.52元(600元+仲裁裁决金额365.52元)。原告认为被告应按照3000元/月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补发差额并支付赔偿金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麦某支付2020年8月固定工资差额150元和2020年9月1日至9月16日固定工资差额505.75元; 三、驳回原告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李凡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姝
判决日期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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