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1民终7260号
判决日期:2021-05-14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村市政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10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琦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芳村市政园林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中建二局向芳村市政园林公司支付工程款1519635.9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2、诉讼费用由中建二局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向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19635.94元及利息(利息以1519635.94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中建二局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238元,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应重新与上诉人进行结算;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上诉主要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签订《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将广州市振业城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工程完工后被上诉人一直未按上诉人要求进行结算,只是在2019年1月向项目部提交了分包工程结算款审批表,2019年11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送达了《关于振业城项目土方工程结算事宜的联系函》,告知被上诉人结算资料中存在多处问题,要求到上诉人公司消除结算疑问,但被上诉人至今未到上诉人公司处理,以致该土方工程一直无法完成结算。1.《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的承包范围内容未包含预应力锚索土方及抗浮锚杆土方,但被上诉人提交的工程量结算资料中已计入此部分土方1050.87立方,却未能提供相关工程量签证审批单,故该部分工程量不能计算给被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资料中,增加工程量部分均有相应工程量签证审批单,但偏偏没有预应力锚索土方及抗浮锚杆土方的签证审批单,故由此可证明被上诉人并没有对上述两项施工内容进行施工。一审法院却支持被上诉人计算该部分工程量,于理不合。2.工程量工资结算单价与合同不符。合同单价分开两部分,原地貌标高到基坑底深度的上半部分土方挖运单价为45元每立方米,下半部分土方挖运单价为48元每立方米,但工程量工资结算款表中按总量每立方米46.5元计算。一审法院明知结算单价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予纠正,错误支持被上诉人的单价计算方式,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3.工期延误天数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整个工期从进度2016年3月1日到2016年8月25日历时178天(未计3月1日前期及8月25日后期的工期)原合同约定工期45天超期133天。应按合同工期违约执行。
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当事人均未在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76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李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何美婷
书记员吴嘉茵
判决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