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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3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晋
联系方式:023-88160526
注册时间:2009-08-25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18-1、18-2
简介: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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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晋黄莺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执恢387号之二十一         判决日期:2021-05-14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重庆鼎融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融鼎金控(集团)有限公司、黄晋、李好学、黄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年3月16日做出的(2016)渝01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和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以(2017)渝01执561号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000万元及其他相应的利息等。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冻结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扣划银行账户等执行措施,共计执行到位金额为20216730.83元【6508497.63元+拍卖上述房屋还剩余13564403.82元+143829.38元】,收取执行费94000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以(2017)渝01执561号之九执行裁定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20)渝01执恢387号立案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屋、股权等通过网络进行了查询,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并对该财产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以(2020)渝01执恢387号之一执行裁定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黄晋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6228××××58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实际冻结到24740.79元),并将实际冻结到黄晋账户内的24740.79元予以扣划;以(2020)渝01执恢387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好学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551ced5180031db1@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0.00元,并对冻结的被执行人李好学1020.00元款项进行了扣划;以(2020)渝01执恢387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一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887fbc42e8a6c901@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10.12元,以(2020)渝01执恢387号之七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一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84.57元,以(2020)渝01执恢387号之十八执行裁定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张一在工商银行3100××××8268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726.12元),并将上述实际冻结到的张一账户内6020.81元予以扣划;以(2020)渝01执恢387号之八执行裁定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重庆鼎融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100××××2450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实际冻结到3353.32元),并将实际冻结的重庆鼎融商贸有限公司3353.32元予以扣划;以(2020)渝01执恢387号之十六执行裁定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黄莺在中国工商银行3100××××2873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实际冻结到811.52元),以(2020)渝01执恢387号之十七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黄莺在招商银行6225××××5999_00002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实际冻结到373.12元),且对上述实际冻结到的被执行人黄莺账户内1184.64元予以扣划。综上,本院共计扣划了被执行人35299.56元,并将该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本院还以(2017)渝01执561号之十四执行裁定继续对被执行人黄晋名下的渝AU××××车辆(查封期限为2020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3日)查封,因该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详细情况,故该车辆暂时无法处置;以(2017)渝01执561号之十五执行裁定继续对被执行人黄晋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2020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8日)冻结;(2017)渝01执561号之十六执行裁定继续对被执行人黄莺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2020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8日),因上述公积金均不具备提取条件,故本案暂不予以执行。 在执行中,除上述财产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查找,但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也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限制了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判决结果
本院(2020)渝01执恢3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2016)渝01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标的为本院(2016)渝01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未执行到位部分。 本裁定载明的查封财产及本案已采取的强制措施,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余华 审判员彭曼殊 审判员徐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唐铭
判决日期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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