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高晓东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执183号
判决日期:2021-05-14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申请执行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高晓东、重庆隆鑫玫瑰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市公证处(2020)渝证字第2909号公证书,执行标的为2.475亿元及利息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查明,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主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高晓东、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出质物为限,在质押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重庆隆鑫玫瑰酒店有限公司以抵押物为限,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重庆隆鑫玫瑰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办事处新华大道西段99号房屋为本案债务设定了第二顺位抵押,申请执行人已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即本院受理的(2020)渝01执1037号案中申请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万元/万股):80180.1]为本案质押物,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但系本案被执行人,而且本院受理有多件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评估该公司股权的价值存在无益情形,故暂未启动对该股权的评估。
首轮查封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共计1290个车位。其中首轮查封且无抵押的车位共计333个,已移送评估。由于因部分车位为子母车位,缺少评估所需材料,暂无法评估其价值;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商请,本院已将本案首轮查封,但为该院(2020)渝0107执6480号案件的抵押物的车位共计478个移送该院处置;其余车位均设定抵押,存在无益处置的情形,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轮候查封的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坪横街2号附18号4栋(幼儿园)房屋,且该房设定有行政限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轮候查封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支路472号天一新城8幢-2-144号停车用房、天一新城8幢-2-110号停车用房、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一路5号杨子江商务小区4幢-2-273号停车用房、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一路5号杨子江商务小区4幢-2-274房屋均已网签,属预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除前述财产外,主债务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人连带清偿责任人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高晓东、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查无银行存款、车辆、其他不动产、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物的担保人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质物,以及重庆隆鑫玫瑰酒店有限公司的抵押物财产父亲已被查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现未能提供主债务人和连带责任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因主债务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清偿责任人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高晓东、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021年3月17日,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予以通告,其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未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柯涛
审判员邓霖
审判员伏虹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文娟
判决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