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飞、郴州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保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1003财保115号
判决日期:2021-05-14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飞与被申请人郴州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茂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郴州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茂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某飞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保单(保单号:PZDM20214310000000××××)作为财产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茂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某飞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浩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凤
书记员何娟
判决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