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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364万元
法定代表人:贺宪宁
联系方式:0755-86182188
注册时间:2006-08-06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35楼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智慧物联网设备与软件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智能交通技术咨询设计、销售与集成服务;车联网系统研发与技术服务;互联网、云计算软件与平台系统的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咨询;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设备工程、电子自动化工程及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及维护;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检测设备的维修;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场地租赁、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汽车销售。(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机动车检测系统及设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及设备、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遥感遥测系统及设备、环保测试系统及设备的研制、生产和销售;机动车检测行业联网监管系统、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实时监控系统的研制、生产、销售、系统集成和运营管理;环境监测仪器仪表、空气污染治理相关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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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全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5民初6043号         判决日期:2021-05-14         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车检测公司)与被告重庆全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嘉检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安车检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嘉检测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安车检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0000元;2.判令被告从2019年5月23日起以货款75000元为基数,按照当月中国人民银行LPR支付资金占用费,判令被告从2020年5月21日起以货款15000元基数,按照当月中国人民银行LPR支付资金占用费,上述两项费用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书》(合同编号:AC201712007023),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安车机动车全自动检测系统软件V6.0及设备,被告应当支付300000元货款,合同签订及到货时,被告应支付总金额的70%,即210000元,被告已支付完毕;设备安装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5%,即75000元;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余款即15000元。2019年5月19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设备安装完毕,运行正常,按《销售合同书》付款方式的约定,被告应当于2019年5月22日前支付第三笔货款75000元,2020年5月22日前支付余款15000元。虽经原告联系,并于2019年7月8日发出催款律师函,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货款支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全嘉检测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深圳安车检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书、工程安装验收及维修手册、重庆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重庆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原告提交的律师函及邮寄快递单均系复印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3日,原告深圳安车检测公司(乙方,供货单位)与被告全嘉检测公司(甲方,购货单位)签订了《销售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安车机动车全自动检测系统软件V6.0及设备,合同总价300000元,此价格已包含设备、软件、税费、货物运输费和运输保险费以及安装调试费用(货物配置清单详见附件一);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第一期款项: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定金,即90000元,第二期款项:合同中设备运抵甲方指定现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40%,即120000元,第三期款项:双方竣工验收或标定合格之日起(以先进行的验收或标定合格日期为准)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5%,即75000元,第四期款项:双方竣工验收或标定合格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以先进行的验收或标定合格日期为准)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余款,即15000元。同时,合同对运输、签收与保管,工程安装与培训,验收与计量标定,质量保障与服务,知识产权,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质量保障部分约定,设备保修期为双方竣工验收或标定合格之日起(以先进行的验收或标定合格日期为准)十二个月,违约责任部分约定除第一期款项外,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要求按期付款,每拖延1天须向乙方支付拖延款的0.5‰的滞纳金,直至支付之日止。该合同附件一为货物配置清单,设备明细表载明包括侧滑台改造、环保测功机、测功机控制系统、碳平衡油耗仪、安装辅材、安车机动车全自动检测系统软件V6.0。 此后,原告工程技术人员于2019年4月26日到达现场,开展安装三轴六滚筒,改造综检设备等,对被告人员聂刚培训等工作。双方对相关工作在《工程安装验收及维修手册》中进行确认,原、被告在验收结论处分别签订意见,原告在“内部竣工验收结论”处的意见为“本项目安装完毕,试运行正常,可以交付使用”;被告在“交付使用验收结论(用户填写)”处的意见为“设备运行正常”,被告盖章确认,但双方均未在该验收结论上签署具体时间。 2019年4月28日,被告使用案涉检测设备及系统对渝ARL077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重庆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同时查明,原告陈述在2019年4月28日到2019年5月19日期间,原告根据被告在检测线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派公司员工进行相应调试,一直到2019年5月19日完全调试完毕,被告在《工程安装验收及维修手册》验收结论上盖章予以确认。另,原告陈述一般情况下,车辆检测线买方的合理验收时间在三个月左右,并表示不对验收结论上被告盖章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原告自认在其起诉前,被告已支付第一期的定金和第二期的货款共计21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全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000元; 二、被告重庆全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7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5元,由被告重庆全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琛琛 审判员刘付兵 人民陪审员游来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琨 书记员邹小寒
判决日期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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