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频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鄂0602民初1822号
判决日期:2021-05-14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频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吊装工程机械进场费200万元并支付及违约金30万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中电中卫麦垛山200MW风电项目风机安装工程北标段吊装工程设备租赁合同,建设地点在宁夏中卫坡头区。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告转入进场费200万元,另10万元依据被告安排转给帮助联系工程机械的人。被告未按承诺收到预付款后9天内确保机械和人员进场施工,原告为此替被告垫付机械运输费。后原告为确保工期多次催促被告按合同约定组织吊装工程设备进场,但被告迟迟未予履行尽快进场。因被告违约,原告在口头通知解除合同后又于2020年10月6日向被告下达通知函.于10月8日解除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正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春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娟
判决日期
2021-05-14